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23160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桂医保函〔2023〕97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罗旭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和发展医院护理服务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明确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也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结合现阶段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基本医疗保险主要立足于为群众疾病治疗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用于支付与个体疾病诊治相关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目前,“Ⅰ级护理”等49项与医疗护理相关的项目已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参保群众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医疗服务是卫生技术人员遵照执业技术规范提供的照护生命、诊治疾病的健康促进服务,以及为实现这些服务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救助运输、病房床位等服务。非医疗服务行为的服务费用应符合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服务收费政策规定,护工为患者提供生活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不属于医疗服务范围,不适用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
专此函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7日
(承办人:宁晨杉,联系电话:0771—5727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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