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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43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3-05-24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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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2343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3〕135号

黄文鲜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村基层卫生院与村级卫生室的新农合报销药品种类,降低每年新农合参合费增长基数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农村基层卫生院与村级卫生室新农合报销药品种类的建议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基层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合理遴选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等一系列政策,指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

一是2018年11月起我区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基本药物由原来的2012年版的520种增加到685种,涉及1100多个剂型、1800多个规格,药物覆盖面更广,覆盖临床主要病种并重点聚焦癌症、慢性病等病种,注重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能够保证人民防病治病的基本需求。

二是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为保证村卫生所有药可用、用药安全,让百姓放心就医,按照乡村一体化的要求,强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村卫生室及村医的管理,做到“双统一双规范”;同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要求村卫生室配备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通过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即开通医保的村卫生所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收支核算、统一药品配送、原价结算,并纳入乡镇卫生院的医保协议管理。

三是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为满足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合自治区中医药局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允许基层医疗机构选择使用金额不超过35%的非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

二、关于降低新农合每年增长幅度基数的建议

你们提出的降低新农合每年增长幅度基数的建议,目前我区难以实施,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国家对优化筹资结构健全稳定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机制有明确要求。当前,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与待遇之间失衡问题明显,在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结构中,80%左右来源于财政补助,财政负担过重,个人缴费占比过低,各方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为建立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机制,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6〕3号),明确提出“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为此,近年来,国家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不断优化筹资结构,适当提高个人分担份额,改善城乡居民医保各方筹资比例,合理界定政府、个人在医保方面的责任。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以期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筹资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此外,要维持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应对当前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也必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水平,方能实现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

二是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制定最低筹资标准,各省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目前我区执行的缴费标准已是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且个人缴费标准为上年最低标准。因此,如果国家调整个人缴费最低缴费标准,则我区必须要随着调整,已无稳定医保缴费标准的弹性。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筹资机制,对于你们提出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国家反映。下一步,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我区将按国家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基金承受能力情况等,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以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取消农民参合账户年末清零制度的建议

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即参保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按规定报销,不存在年末清零或到年底无法报销的情况,你们提出的关于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的建议,我区难以实施,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国家已统一部署要求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2019年,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各地“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我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再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

二是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保障能力有限,设置个人账户将削弱基金共济能力。每年城乡居民医保年个人缴费仅为350元,主要用于保障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就医需求,可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量相对较小。此外,由于个人账户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不利于发挥基本医保大数法则作用,容易造成基金在医疗需求较小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沉积,但对于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而言,资金量小的个人账户明显难以保障需求,基本医保基金的共济保障能力被明显削弱,对参保人员将产生不利影响。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开展有关调研,在综合考虑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筹资能力和基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研究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保证医保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标准,不断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同时,加强工作指导,指导基层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做好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和药品采购等相关工作,更好保障基层临床用药需求,努力解决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自治区医保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4日

(承办人:黄孟欣,联系电话:0771—5727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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