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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1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4-04-25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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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02411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4〕76号

蒋桂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式提升农村居民参保意愿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特殊人群参保时可扣除政府补贴部分,直接上缴差额部分

目前,我区特殊人群在参保时已实现扣除政府补贴后,直接上缴差额部分。2022年,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7号),要求“在当年8月31日前,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比对去重后名单推送数据至税务部门,同步将比对去重后名单反馈相关部门。税务部门按照人员身份标识将个人缴费部分分为政府代缴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承担部分缴费到账即可享受医保待遇,对应相关部门(民政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民政救助对象及乡村振兴局认定的救助对象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参保缴费、退费和落实参保缴费资助,下同)要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虚拟户代收客户端完成申报和政府代缴。”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低保对象等特殊人群,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时,只需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特困人员、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等全额补助参保人群,无需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下一年度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关于城乡医疗保险参保费用隔一两年增加一次,或者每年增加幅度小一些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用连年上涨,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国家对优化筹资结构健全稳定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机制有明确要求。当前,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与待遇之间失衡问题明显,在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结构中,80%左右来源于财政补助,财政负担过重,个人缴费占比过低,各方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为建立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机制,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6〕3号),明确提出“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为此,近年来,国家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不断优化筹资结构,适当提高个人分担份额,改善城乡居民医保各方筹资比例,合理界定政府、个人在医保方面的责任。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以期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筹资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此外,要维持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应对当前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也必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水平,方能实现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二是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制定最低筹资标准,各省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目前我区执行的缴费标准已是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且个人缴费标准为上年最低标准。因此,如果国家调整个人缴费最低缴费标准,则我区必须要随着调整。

三、建议将门诊统筹的部分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一是国家已统一部署要求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2019年,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各地“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我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再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

二是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保障能力有限,设置个人账户将削弱基金共济能力。如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年个人缴费仅为380元,主要用于保障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就医需求,可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量相对较小。此外,由于个人账户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不利于发挥基本医保大数法则作用,容易造成基金在医疗需求较小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沉积,但对于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而言,资金量小的个人账户明显难以保障需求,基本医保基金的共济保障能力被明显削弱,对参保人员将产生不利影响。

下一步,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我区将按国家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基金承受能力情况等,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不断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治区医保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5日

(承办人:黄孟欣,联系电话:0771—5727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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