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024366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
桂医保函〔2024〕45号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韦恒焦(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开展脱贫人口分层分类帮扶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自治区医保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决策部署,把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因病规模性返贫作为底线任务,持续完善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确保精准保障。2022年3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明确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脱贫不稳定人口,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 60%给予定额资助。2022年6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在过渡期内,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按其个人应缴费部分的60%给予定额资助,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监测对象同时对应多个身份类别的,按资助的最高标准给予资助。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在过渡期内,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分别按个人缴费部分的60%、50%、40%、30%的比例进行资助。其中,2014年、2015年退出户每年按不高于个人缴费部分的30%进行资助,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过渡期结束后国家有关部署要求的变化,研究完善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常态化医保帮扶机制,严格落实相关退出要求,不断促进合理精准保障。
专此函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7日
(承办人:黄孟欣,联系电话:0771—5727667)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