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240158号提案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4〕130号
石秋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期,我局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4号),2024年7月1日起,将43项妇科、产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显微外科输卵管吻合术”“输卵管修复整形术”等14个项目与不孕不育支持治疗有关。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关于支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公平保障参保人员生育权益。立足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的定位,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生育临床需求,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诚挚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对相关工作给予关注,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9日
(联系人:黄梦蕾,联系电话:0771—572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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