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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383号提案的答复

2024-07-31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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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240383号提案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4〕141号

丘冰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自治区综合处方流转中心建设,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提升患者就医购药服务体验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卫健、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协调,共同推进电子处方流转建设工作的建议

自治区医保局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的有关文件精神,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大力推进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建设。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印发《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鼓励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参保人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含已依托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互联网医院)处方,自主选择到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便利性。同时,自治区医保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接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函〔2023〕215号),要求各市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本市符合电子处方流转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接入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截至目前,完成电子处方接口系统改造验收上线的共计15个统筹区221家定点医院2160家定点药店(共计2381家),累计流转结算的医保电子处方约44468张,进一步提升了群众购药便利性。但是,由于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处方积极性不高,开展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的定点医疗机构较少。下一步自治区医保局将加大力度推进电子处方落地应用,一是加强与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处方流转、药品配备、数据衔接、规范行为等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全区统一的处方流转规范,加强对医院处方审核、流转的管理;规范药店提供药事服务行为,加强药品质量和处方药品的销售管理。二是加快完善电子处方流转平台,解决处方流转过程中全流程应用“贯标码”问题。三是建立零售药店药品查询平台,提高电子处方流转的便捷度。四是将电子处方落地应用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调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电子处方的积极性,拓宽医保电子处方应用场景。

二、关于建立综合处方流转平台,实现医保+自费药品处方流转的建议

电子处方流转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能够进一步解决参保人院外用药需求和处方合规问题。2022年9月,自治区医保中心按照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技术规范》在自治区本级进行先行先试,印发《自治区医保中心关于开展医保电子处方流转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4家定点医疗机构、14家定点零售药店为首批试点医药机构。2022年11月完成广西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建设。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技术规范》完成本机构HIS系统接口程序改造后,医生在本机构HIS系统正常开具处方,需流转的电子处方将从医疗机构HIS系统上传至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并不需要额外打开开具医保处方的开方系统。

根据国家医保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化建设要求,医保基金(含个人账户)需带码结算,截至目前国家医保局已公布西药、中成药代码24万多条,中药饮片代码1万多条,中药配方颗粒代码6万多条、医用耗材代码9万多条,基本涵盖市面上在售的药品及医用耗材。药品只要带有国家编码即可进行电子处方流转,并不区分医保或自费药品。

三、关于完善电子处方流转中心结算功能的建议

一是开通药店端医保线上结算功能,主要是通过医保移动支付实现,但目前全国均未开展此项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要求,开展相关业务。二是自治区医保局经调查了解,目前全区医保电子处方在药店结算未存在不同批号药品不能正常结算问题,我们将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回复群众关切,及时解决参保人医保结算相关问题。

四、关于完善药品目录增加库存比对功能的建议

自治区医保局正大力推进医保药品比价系统建设,将定点零售药店规范纳入比价范围,采用统一的比价规则和指标,建立药品比价、区域比价、药店导航、电子处方流转、重点药品专区监测、医疗服务项目等查询功能,通过“广西医保”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渠道实现参保群众便捷实时查询药品价格,推动药品价格更加公开透明。

五、关于完善电子处方流转药品配送环节的建议

自治区药监局督促企业完善处方流转药品配送环节标准和程序。在零售药店大力推广各种智慧医疗服务的应用,打通患者复诊、线上结算、送药上门的一体化服务,鼓励提供“网订店取”、“网订店送”服务。针对药品配送环节,要求企业完善相关程序和标准,专人配送,全程溯源,记录核对药品包装是否完成,核对药品清单(检查规格、数量、批号、患者姓名是否相符),药品保存方式(冷链运输、常温保存等),回收签收回执等信息,针对药品需要回流至医院使用的(针剂、口服药),还需回收护士签名的处方笺和随货同行单,进行病区电子签收、 PDA 签收管理,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六、关于提升药事服务质量的建议

一是自治区中药局成立自治区级中药药事质控中心,并在区内多个地市设置分中心,现已在全区形成严密的中药药事质控网络。该质控中心每年定期对全区中药药事质控人员培训,建立中药药事质控的信息资料数据库,负责全区中药药事质控工作的实施,定期对外发布中药药事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质控结果,指导各区(市)县中医医疗机构和综合性医疗机构中药房开展工作;对质控存在的问题进行工作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质控指导整改建议,追踪整改落实情况,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形成报告上报自治区中药局。自治区中药局每年对中药药事质控中心的质控工作进行考核,提升全区中药药事管理服务质量。二是自治区药监局印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桂药监〔2021〕12号),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在部分地区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政策,对于2016年1月1日前开办,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且尚未配备执业药师在岗审核处方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使用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截至4 月30日,广西区内执业药师注册人数29613人,其中药品零售企业注册人数 28165人,占注册总数的95.1%。三是自治区药监局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在药品零售企业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作为其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解决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在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或执业药师非工作时间,药品零售企业按照《广西药品零售企业远程药学服务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远程药学服务,视同已配置执业药师并在岗履职。四是自治区药监局加大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和查处。加强对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还要通报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对查实的执业药师,要及时将其所有证据材料及本级药品监管部门意见逐级上报至自治区药监局,由自治区药监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挂证”执业药师按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七、关于完善电子处方流转中心全流程监管的建议

一是医疗行为监管方面。2024年3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药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对全区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进行管理,要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外配处方药物开具资质医师目录”“外配处方药物管理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外配处方统一纳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在加强医师规范开具外配处方行为、外配处方医疗机构内部监管、外配处方行政监管等方面作出要求,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外配处方管理数据库,届时各医疗机构需接入并上传外配处方备查,并适时向患者、药店、医疗机构提供查询验证服务。二是药品监管追溯方面。自治区药监局持续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根据问题导向,制定相对应的检查重点,明确监管方式和方法,旨在有的放矢。提高检查效率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同时,创新监管方式,组织各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分局对部分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开展协同检查。推动形成区域协同、配合联动的工作格局。依托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系统平台,定期登录网站,对辖区内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及其他企业为药品销售所使用的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店等网络移动客户端进行全面检查。目前自治区药监局接收的74条可疑情况均核查完毕,73家相关企业完成整改,并将稽查反馈信息上报国家药品网络交易检查系统。向药品经营企业宣导国家有关网络销售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企业法律意识,要求其余人按照集中治理工作要求主动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深入整改,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严格自律。三是医保监管方面。自治区医保局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医保信息平台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利用海量数据构建智能化医保监控能力体系,检出疑点数据,利用信息手段控制过度医疗行为,同时加强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库、门特(慢)疾病库、医保执业医师库等基础信息库建设,切实减少医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四是数据监管方面。自治区医保局贯彻落实《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技术规范》建设要求,医保电子处方涉及个人敏感数据,必须在医保信息平台核心业务区储存,并采用国密签名及加密算法确保安全。为保障参保人隐私及权益,定点医药机构下载、读取医保电子处方须经过参保人授权,未经参保人授权的医保电子处方无权限下载。对于参保人已授权的医保电子处方,定点医药机构可在参保人授权有效期且处方有效期内使用,定点医药机构不得将电子处方转发或转授给其他方读取和使用,并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中明确相关要求。同时,制定了医疗保障局信息系统十多项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分层级进一步规范数据管理和应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31日

(联系人:梁洁冰,联系电话:0771—589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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