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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202587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5〕93号
杨胜涛等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的建议(2025877)》,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主办,自治区财政厅协助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的建议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的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由国家制定最低筹资标准,各省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目前,我区执行的缴费标准已是国家每年规定的最低标准,且个人缴费标准为上年最低标准,无权自行调整。近年来,我区通过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分类实施全额和定额参保补助。过渡期以来,全区635万脱贫人口实现应保尽保、参保补助应享尽享。全区脱贫人口(含2014、2015年退出户)分年度、分人群享受差异化参保补助政策,从2022年至2025年按照资助参保比例60%、50%、40%、30%的方式实施渐退。且我区已于2024年起,将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的所有边民纳入全额资助政策范围,有效促进低收入人群应保尽保。目前,国家已规定各省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每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我区按规定实施对低收入人群的参保补助政策,暂无权限设置分档缴费政策,也无权限将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每年调整修改为3-5年调整。
二、关于设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的建议
2019年,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各地“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我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权限自行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主要原因在于个人账户保障能力有限,设置个人账户将削弱基金共济能力,不利于发挥基本医保大数法则作用,容易造成基金在医疗需求较小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沉积,而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而言,资金量小的个人账户明显难以保障需求。
2024年底,自治区医保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明确从2025年起,通过建立“两个激励”和“两个约束”机制,更好地落实依法参保,鼓励连续参保,强化有感参保,减少选择性参保、投机参保等断保现象,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三、关于开通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共济功能的建议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基本医保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均衡各方缴费责任,加强统筹共济,确保基金可持续。坚持促进公平、筑牢底线,强化制度公平,逐步缩小待遇差距,增强对贫困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基本医疗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所有参保人员均公平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我区尽可能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在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不分身份、不论病种,为每个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待遇。因此,在制定医保待遇政策的同时,需兼顾基金支付能力和收支平衡的实际状况。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设置,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和可持续。目前,因受限于我区居民医保筹资规模和待遇支出增长需求,我区暂不具备开通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共济功能的政策权限和基金运行基础。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研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研究建立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机制,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积极向国家层面反馈各方面对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制度的政策建议,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可支撑能力研究完善医保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自治区医保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30日
(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龙以欣,0771—5727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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