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202592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5〕102号
吴兴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医保断保人员3个月内缴费参加居民医保给予财政补助的建议(2025920)》,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主办,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协助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断保人员3个月内缴费参加居民医保给予财政补助的建议
近年来,我区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持续巩固拓展全民参保成果。2024年累计筹措中央和自治区资金270.36亿元,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人均政府补助标准由640元提高到670元(其中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按照8:2的比例分担),居民缴费加政府补助后人均筹资标准达到1050元,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惠及约4346万参保居民。根据中央财政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下达资金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足额到账,同时,中央财政下达各省补助资金的结算时间节点为各省截至上年度6月底的参保人数,也就是说,超过6月底参保的人群,将无法获得财政补助部分,我区已就相关情况多次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等有关部委请示汇报,根据目前答复情况,中央补助资金的相关时间节点规定暂时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各省执行国家政策,无政策调整权限。
二、关于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情况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787号)第五条规定“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第八十一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上述涉及需要参加居民医保的退役军人类型为选择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以下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选择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以下简称复员军官),选择其他安置方式的退役军人均有相关政策规定如何缴纳医疗保险。
目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年共有三批次退役,分别为3月、9月、12月,复员军官共有四批次退役,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这两类退役军人中可能涉及您的建议提及在7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主要为9月份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复员军官。此批次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复员军官,在部队已缴纳了当年度1—9月的医疗保险,退役回到地方后,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应当合并计算,因此,仅需要缴纳10—12月份医疗保险,此类退役军人可选择在剩余月份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退役次年再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参加职工、灵活就业或居民医疗保险。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中央统一要求,落实提高财政补助标准,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督促指导各级财政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研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按照中央部署,探索建立居民医保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机制,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研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衔接政策和特殊人群参保政策,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同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基层实际情况和群众诉求,争取在政策层面给予更多支持。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自治区医保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6日
(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龙以欣,0771—5727667)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