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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81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19-04-28 16: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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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自治区政协

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81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桂医保复字〔2019〕2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关于加强广西“家庭医生”建设工作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局职能的问题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参考。

一、出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支付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第五点明确“已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保基金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支付签约服务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一是推进分级诊疗制度,通过差异化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等医保支付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做到“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二是不断完善转诊转院医保支付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第七点明确“住院转诊患者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第二次住院计算,对符合规定的住院转诊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以补差的方式收取;由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其住院起付线为零”。

三、实现自治区内异地就医购药直接结算。截至2018年12月,全区有2519家定点医疗机构、6300家定点零售药店实现互联互通,所有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100%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全区有1834家定点医疗机构开通跨省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数量位居全国第一。

下一步,我局将注重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家庭医生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签约服务政策的知晓率,稳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8日

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黎乐宁 0771—5727615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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