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建议提案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18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9-07-08 1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0190018号提案答复的函

桂医保复字〔2019〕22号

李燕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细化出台女职工生育待遇相关法规和保障文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区的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7号)第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我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现有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继续按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来享受,所需基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里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的产假期限(98天)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新增的地方奖励性产假(新增50天)生育津贴不予以支付,主要考虑为:一是基金难以承受;二是广西出台的相关政策属于地方制定的奖励性假期,不在国家法定假期内(且各省奖励性假期均不统一,从20天到50天不等),应当由牵头制定的部门给予经费解决,不应当从生育津贴中支出;三是根据国家医保局的会议精神,明确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执行。

下一步,我区将按中央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区生育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8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