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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356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9-07-24 19: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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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0190356号提案答复的函

桂医保复字〔2019〕24号

梁伟江,邹志刚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扶持我区院内中药制剂产业发展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出台院内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有关政策建议。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我区已出台将院内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政策,明确经自治区药监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医疗机构申请,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如自治区本级有14家医疗机构共计399个院内制剂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自治区人民医院66个、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86个、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72个、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60个)。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20号)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属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明确院内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部使用,不能流通。院内制剂的流通使用不属我局职能,我们将积极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有关意见。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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