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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广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2019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2020-06-16 08: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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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一)中央下达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2019年,中央共下达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114301万元,总体绩效目标为:持续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点对象自负费用年度限额内住院救助比例达到70%、年度救助对象人次规模与上年持平、强化医疗救助规范管理。

(二)省内资金安排、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安排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0000万元,总体绩效目标为:持续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点对象自负费用年度限额内住院救助比例达到70%、年度救助对象人次规模与上年持平、强化医疗救助规范管理。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1. 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桂财社〔2018〕14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19〕51号)下达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合计114301万元。

2. 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2019年八项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统计报表显示,全区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含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部分)12.19亿元,通过资助参合参保、直接救助(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的方式开展医疗救助共396.55万人次,其中支出4.40亿元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90.59万人;支出7.79亿元直接救助困难群众105.96万人次,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力地支持了地方开展脱贫攻坚战。

3.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项目资金按照中央转移支付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照因素分配法及时下达各市、县,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各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二)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1. 持续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高了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和最高限额,扩大了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以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例,其住院重特大疾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2. 重点对象自负费用年度限额内住院救助比例最低达到80%。

3. 2019年度救助对象人次396.55万人次,较上年(298.62万人次)增长32.79%。

4. 强化医疗救助规范管理。根据我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2019年11月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文件重新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完善救助类别、扩大病种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调整报销比例,进一步增强了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2019年全年绩效指标基本完成,自评90分。

(三)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 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数量指标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次占直接救助人次比重为18%,按评价标准,得0分。

(2)质量指标 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年度限额内救助比例≥80%,按照评价标准,得满分。

(3)时效指标 “一站式”即时结算覆盖地区较往年增加,按照评价标准,得满分。

2. 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社会效益:一是医疗救助对象覆盖范围稳步拓展,重新界定救助对象,明确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作为第一类重点救助对象,明确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规定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对应类别给予医疗救助,按照评价标准,得满分。二是困难群众看病就医方便程度较上年提高10%,按照评价标准,得满分。三是困难群众就医负担减轻程度较上年提高10%,按照评价标准,得满分。

(2)可持续影响指标:一是医疗救助制度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作为重点救助对象,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的影响成效明显,按照评价标准,得满分。二是医疗救助制度作为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作用成效明显,按照评价标准,得满分。

3. 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一是政策知晓率为90%,按照评价标准,得满分。二是工作满意度为95%,按照评价标准,得满分。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在2019年绩效指标中,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次占直接救助人次比例”为18%。2018年,该项指标完成率仅为2.44%,2019年该项比例虽有明显提高,但仍未能达到目标值(28%)。主要原因:2019年11月1日前,我区仍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4号)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范围过窄。我区现行政策仅将乳腺癌、宫颈癌、肺癌等部分恶性肿瘤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患有其他恶性肿瘤、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等重特大疾病人员未纳入救助范围,医疗救助的保障范围过窄。二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偏低。患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后,一次诊疗过程或同一病种年度累计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仍超过3万元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一类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限额仅为1万元,相较于周边省份的标准,明显偏低。三是“一站式”“一单制”即时结算尚未实现全区覆盖。大病保险还存在年底结算、跨年结算的情况,导致医疗救助资金在当年不能及时结算。

2019年11月1日后执行桂医保规〔2019〕3号文件,扩大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病种范围,将各种恶性肿瘤纳入救助范围,提高了救助标准,但政策效应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建议考虑我区实际,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次占直接救助人次比例”这项绩效指标的考核,作不扣分处理。

下一步,我区将继续跟进调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进行政策调整,充分发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预防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大作用。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我区将把2019年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和结果作为2020年分配资金、改进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依据,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将自评报告和评价结果列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在资金主管部门的网站上给予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中央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未发现问题。

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