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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城乡医疗救助部分)转移支付2021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2022-02-22 11: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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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一)中央下达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

2021年中央财政共下达我区2021年医疗救助资金167441万元,其中2020年底提前下达97327万元(财社〔2020〕153号),2021年下达第二批59096万元(财社〔2021〕29号),彩票公益金11018万元(财社〔2021〕58号)。资金绩效目标为: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二)自治区资金安排、分解下达预算情况和绩效目标情况。

自治区财政分三批将资金下达至各市、县(区)。第一批97327万元(详见桂财社〔2020〕177号)、第二批59096万元(详见桂财社〔2021〕46号)、第三批11018万元(详见桂财社〔2021〕89号)。

自治区本级财政配套安排28725万元救助补助资金,共分两批下达至各市、县(区)(详见桂财社〔2021〕139号、桂财社〔2021〕18号)。资金绩效目标为: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1. 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1)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2021年,我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分三批将2021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67441万元全部下达至各市、县(区)。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到位165982.87万元,未到位1458.13万元。未到位的原因是:2021年广西各级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在保障医疗救助对象医疗待遇的情况下,统筹各级财力,优先将财政资金用于疫情防控和基层‘三保’重大刚性支出,导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到位。

(2)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2021年,自治区本级安排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8725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到位22048.46万元,未到位6676.54万元。未到位的原因是:2021年广西各级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在保障医疗救助对象医疗待遇的情况下,统筹各级财力,优先将财政资金用于疫情防控和基层‘三保’重大刚性支出,导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到位。

2. 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执行数188031.33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65982.87万元,地方补助资金22048.46万元。全区补助资金执行率95.85%,其中,中央补助资金执行率99.13%,地方资金执行率76.76%。补助资金专账核算,执行情况良好。

3.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为实现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资金的财务管理水平,我局主要采取了两项措施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一是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55号),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要求各级财政与医疗保障部门应确保各项城乡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准确核算,不得挤占挪用。二是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桂医保发〔2021〕27号),明确了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及公式,分清了各级医保和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了医疗救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应用。

(二)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目标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完成情况:我局出台了《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自治区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地中海贫血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1号)、《自治区医保局等 7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3号)等系列政策,将特困、孤儿、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救助范围,2021年度救助对象人次为776.8万,比上年增长4.97%,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认定流程和结算方式,持续加大实施全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目标2:对全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保障

完成情况: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373.05万人进行参保缴费补助;对符合住院救助条件的141.73万人补助;对符合门诊救助条件的262.02万人次进行补助。

目标3:强化医疗救助资金管理

完成情况:按动态管理的要求,及时更新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信息,做好医疗救助人员的审报材料收集和审核,并及时发放补助资金,保障救助对象的生活所需。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良好。全年资金使用合理,资金的使用符合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的拨付有规范的审批程序。

目标4: 按规定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完成情况:根据《自治区医保局等 7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3号)规定,继续按照原医保扶贫政策资助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对属于我区救助对象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认定服务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进行门诊、住院医疗救助,从2021 年8月1日起,对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目标5:落实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一站式"结算

完成情况:医疗救助对象在区内就医享受"一站式"一单制结算服务,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极大方便了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减轻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垫资负担。

(三)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 项目决策执行情况

(1)决策依据执行情况

2021年我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医疗救助决策部署,同时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救助资金绩效管理,完全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以及我区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要求。该指标项目分值7分,自评分7分。

(2)决策过程执行情况

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分5次下达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资金时,均按照局内“三重一大”以及党组议事清单要求呈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时限要求,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将医疗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审定后分解下达资金预算及区域绩效目标表至各市、县(区)。该指标项目分值2分,自评分2分。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1年全区医疗救助绩效目标设置遵照财政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下达的年度总体目标和具体绩效指标总体要求,完全体现“持续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自付费用年度限额内住院救助比例达到70%、年度救助对象人次规模与上年持平、强化医疗救助规范管理、明确产出指标、满意度指标”等绩效指标要求,细化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与财政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一致。该指标项目分值6分,自评分6分。

(4)资金分配执行情况

2021年,我局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的文件后,按规定要求的3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正式将资金预算下达至市、县(区)。针对我区各统筹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模式不一的情况,在2020年9月18日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55号),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要求各级财政与医疗保障部门应确保各项城乡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准确核算,不得挤占挪用。该指标项目分值2分,自评分2分。

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因素考虑了各统筹地区的救助支出情况、财政资金安排情况、资金结余情况、预计下一年度支出情况、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同时将各统筹地区财力情况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作为特殊因素考虑,安排相应资金。资金分配过程完全符合预算管理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要求。该指标项目分值3分,自评分3分。

2. 资金过程执行情况

(1)预算执行情况

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我区医疗救助资金196166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到位188031.33万元,预算执行率达95.85%,已达到90%绩效目标要求。该指标项目分值2分,自评分2分。

(2)资金使用合规性

我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各级医保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要求落实,2021年医疗救助支出共264784万元,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我区的196166万元,实际拨入医疗救助财政专户188031.33万元, 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95.85%,仅有梧州市、防城港市、贵港市、玉林市、河池市等5市全部执行到位,其余8个市尚有部分资金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拨付到当地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详见下表)。该指标项目分值6分,自评分4分。

2021年中央和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未到位情况统计表

地区

中央下达未到位金额(万元)

自治区下达未到位金额(万元)

备注

全区汇总

1458.13

6676.54


南宁市

125

472

中央资金未到位:西乡塘区125万元、自治区资金未到位:西乡塘区414元、武鸣区58万元

桂林市

148

1536

中央资金未到位:灌阳县99万元、阳朔县36万元、平乐县13万元;自治区资金未到位:龙胜县11万元、兴安县465万元、平乐县985万元、阳朔县9万元、灌阳县48万元、雁山区18万元

柳州市

54

20

均为柳南区未到位

北海市


291

合浦县未到位

钦州市

594

2859.54

中央资金未到位:钦南区495万元、钦北区99万元;自治区资金未到位:钦南区195万元、钦北区799万元、灵山县1865.54万元

贺州市


398

平桂区未到位

百色市

346

806

中央资金未到位:德保县170万元、乐业县137万元、隆林县39万元;自治区资金未到位:田阳区361万元、平果市200万元、德保县28万元、乐业县30万元、隆林县162万元、西林县25万元

来宾市

191.13

198

中央资金未到位:兴宾区87万元、象州县104.13万元;自治区资金未到位:兴宾区177万元、象州县21万元

崇左市


96

江州区

(3)资金监管执行情况

2021年8月13日,我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桂医保发〔2021〕27号),明确了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应用,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专款专用。同年7月底,自治区财政监管局委托第三方对部分县(市、区)2020年度医疗救助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发现的相关问题也及时反馈县(市、区)进行整改。该指标项目分值4分,自评分4分。

(4)管理制度健全情况

一是自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工作移交医保部门以来,针对医疗救助资金底数不清等历史问题,局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并由局主要领导、分管局领导带队赴各深度贫困县区调研,强化全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出台了《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自治区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地中海贫血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1号)、《自治区医保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3号)等政策,健全了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二是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数据管理,在2021年开发广西医疗救助精细化管理平台并全区运行上线, 建立数据共享、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机制,实现人员流、业务流、资金流数据动态更新和数据共享,确保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待遇一个不漏、一个不多,医疗救助资金账账相符、一分不差。三是市、县医保部门根据自治区政策要求,也相应出台相关政策,如:柳州市医保局联合市民政局、卫健委出台《关于做好柳州市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柳医保发〔2020〕20号)、防城港市医保局出台《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防医保发〔2021〕38号)等。该指标项目分值4分,自评分4分。

(5)绩效评价机制执行情况

2021年,我局根据国家下达各省的绩效目标细化明确了各市、县(区)的绩效考核指标,加强了绩效运行监控力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因素之一,全面实现绩效管理。该指标项目分值4分,自评分4分。

3. 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医疗救助对象人次规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关于印发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3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现100%纳入救助范围。2021年,全区医疗救助资金共救助共776.8万人次,其中资助参保373.05万人,住院医疗救助141.73万人次,门诊医疗救助262.02万人次。该指标项目分值7分,自评分7分。

(2)基金累计结余占筹集基金总额的比重情况

2021年,全区医疗救助基金累计结余42263万元,占当年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筹集资金220747万元的19.15%,虽然我区比重依然高于15%的标准值,但同比2020年的45.86%占比率已有较为明显的下降,据统计,全区14个市有8个市当年医疗救助基金累计结余占筹集基金总额比重低于15%以下,有6个市比重高于15%,分别为南宁市、柳州市、防城港市、百色市和崇左市。此项考核分值为7分,建议国家局考核我区时按14个市达标情况进行评分,我区有6个市未达标,扣3分,自评分4分。

(3)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年度限额内救助比率情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关于印发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3号)的标准进行救助。2021年全区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年度限额内救助比率为81.3%,已完成绩效目标要求。该指标项目分值8分,自评分8分。

(4)符合资助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资助参保政策覆盖情况

2021年全区符合资助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资助参保政策覆盖率均达到99%,完成绩效目标要求。该指标项目分值8分,自评分8分。

(5)一站式结算覆盖地区

“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总体运行平稳,确保在统筹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站式”即时结算率达到100%。对于部分因身份标识、院端操作等原因导致不能即时结算的,城乡医疗救助经办人员能够及时协调解决。该指标项目分值8分,自评分8分。

4. 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医疗救助对象覆盖范围

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明确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作为第一类重点救助对象,二是《自治区医保局等 7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3号)文件规定了对特困人员、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对农村低保对象以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在规定的5 年过渡期内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该指标项目分值4分,自评分4分。

(2)困难群众看病就医方便程度

2021年,我区实现了市域内 “一站式”结算全覆盖,困难群众看病就医方便程度明显提高,2021年1月至12月,医保“一站式”结算共计为全区607万脱贫人口提供共计347.36万人次医保结算服务。该指标项目分值4分,自评分4分。

(3)困难群众就医负担减轻程度

全区贯彻执行《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文件精神,2019年11月起将最高救助额度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重特大疾病城乡医疗救助最低档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80%,常规门诊城乡医疗救助最低档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90%,同时扩大重特大疾病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符合病种范围以及不符合病种范围但达到起付标准的大额医疗费用均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2021年全区直接救助403.75万人次,资金支付20.05亿元,同比2020年分别增长了19.45%、25.08%,救助支出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负担。该指标项目分值3分,自评分3分。

(4)对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影响

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重点救助对象,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救助水平,项目具有可持续性。该指标项目分值3分,自评分3分。

(5)对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的作用

城乡医疗救助对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该指标项目分值3分,自评分3分。

(6)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2021年,我局在人民网、人民日报客户端、光明日报、广西电视台、广西日报、今日头条、南国早报、广西云等中央、自治区主流报刊、媒体共刊登医保政策资讯112篇,通过局微信公众号“广西医保”发布281篇推文、订阅号“桂医保”发布616篇推文;我局门户网站转载国家政务要闻418条;发布本局及地市医保动态211条;转载国家医保局重要政策71条;开展专题专栏4个。在国家医保局网站宣传广西医保资讯和政策12次。进一步提高了参保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悉度和医保工作的满意度。该指标项目分值5分,自评分5分。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1. 部分县(市、区)未按序时进度将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城乡医疗救助预算资金拨付至本级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其中,对照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资金管理-资金使用合规性(总分2分),其中: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将上级拨付的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得2分,自评得分0分。

2. 由于机构改革前的历史沉积问题,我局接收医疗救助业务职责时医疗救助资金沉淀较大,造成基金累计结余占筹集基金总额的比重较高。对照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数量指标-基金累计结余占筹集基金总额的比重(总分7分)大于16%得0分,建议国家局考核我区时按14个市达标情况分开进行评分,自评得分4分。

(二)建议和改进措施。

1. 加强与自治区财政厅沟通协调,从自治区层面对医疗救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同时压实责任,各级医保部门应高度重视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按时按量到达财政专户,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约谈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根据情况了解,虽然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未按时足额拨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但考虑到医疗救助对象的待遇未受到影响,同时考虑广西基层‘三保’和疫情防控的压力,建议中央层面酌情考虑,不予以扣分或少扣分。

2. 继续不定期组织开展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强化城乡医疗救助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服务意识;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与民政系统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实现人员名单实时对接,提高即时结算率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补助完成率;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控机制,提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一)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情况。

1. 及时向国家医保局上报绩效自评结果。对我区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在推进业务工作和资金分配方面的应用,根据绩效自评结果完善和改进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二)绩效自评结果公开。

拟于2022年3月底前在自治区医保局官方网站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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