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药监局联合出台政策,明确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此举有利于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便利性、可及性。这也意味着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买药,也可像在医院普通门诊看病购药一样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按照“应纳尽纳”原则,为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购药提供更多选择和便捷服务,上述相关部门对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条件进行了细致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自愿提出申请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材料审核、现场评估、协商谈判、签订协议等程序确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对已开通“双通道”购药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核实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直接将其纳入门诊统筹管理。
按照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线、基金支付限额;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基层医疗机构相同政策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开具长期处方,一般4周以内,最长不超过12周,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不得修改外延处方内容。此外,参保人员直接结算购药费用时,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应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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