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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及《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开展部分中医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以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体系,进一步推进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开展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试点,在确保疗效前提下,部分病种治疗无论采取西医手术或中医传统治疗方案,均实行同等病组付费标准,赋予DRG付费中医药特色。日前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中医病种付费实施方案》,对适合手术治疗但采用中医方案治疗的18个病种实行中医病种付费,并对付费纳入标准及治疗方案进行了详细规定,鼓励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支持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
病种付费标准及试点医疗机构范围
此次纳入中医病种付费的18个病种包括:锁骨骨折、肱骨干骨折、肱骨近端骨折、桡骨远端骨折、掌骨骨折、指骨骨折、单纯性胸腰椎骨折、胫腓骨骨折、踝关节骨折、跖骨骨折、趾骨骨折、尺骨和桡骨骨干骨折(儿童)、股骨干骨折(儿童)、腰椎间盘突出症、髋臼骨折、股骨粗隆间骨折、髌骨骨折、直肠脱垂。
其医保支付标准按照该病种对应的西医诊断DRG外科组(不伴合并症或并发症)权重执行,基准点数、差异系数及点数计算参照南宁市现行DRG点数付费结算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原则上中医病种支付标准不高于该病种对应的西医诊断DRG外科组(不伴合并症或并发症)。医保支付标准包含该病种病例出院后3个月内门诊随诊治疗费用。按中医治疗方案治疗失败后再次入院治疗或转手术治疗的,扣减原已按中医病种付费的相应医保费用。中医病种付费试行病种,按照收入院标准,采用中医传统治疗,达到出院疗效判定标准,且中医类治疗费用占比不低于病例总费用的50%。DRG付费低倍率病例不纳入中医病种付费范围。
结合南宁市各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实际,南宁市将南宁市中医院等16家二级及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定点医疗机构纳入首批中医病种付费实施范围,其中三级医院5家,二级医院11家。
《方案》执行后带来的主要变化
按病种付费是通过统一的疾病诊断分类,科学地制定出每一种疾病的定额偿付标准,医保部门按照该标准与住院人次,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住院费用。实行中医病种支付将有效减轻患者负担,发挥中医优势,提高中医病种服务质控,加强中医信息化管理,提高中医药治疗在中医病种中占比。
临床治疗中,部分适合手术治疗的病种,采用中医保守治疗方案可获得手术治疗相同的效果,具有消耗资源少、医疗费用低、创伤小等特点,得到参保患者的认可。为此,对疗效确切的中医病种给予手术治疗相同的医保支付标准,减少医疗资源消耗,有利于激励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增加了医疗收入;同时,可减轻因手术治疗给参保群众带来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有利于疾病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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