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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施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2020-03-19 13: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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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施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经过科学评估和精心测算,近日,市医疗保障局联合财政、税务部门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我市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正式落地。

我市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规定: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全市辖区内各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按7%减半征收(不含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不得减半征收。

允许困难企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时间自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于2020年2月份已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优先选择抵减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申请直接退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在实施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各医保部门将利用报刊、网站、微信及上门服务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同时,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经医保经办机构测算,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实施,预计可为全市6760个参保企业减负1.1亿元,必将有力推动企业如期复工复产。

 

(联系人:百色市医疗保障局 韦正文 1897767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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