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
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1〕4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现就改进和规范我区药品挂网采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挂网原则
(一)公开公正。按程序开展药品挂网,接受社会监督。
(二)按需挂网。对临床有需求、符合条件的药品,及时纳入挂网范围。
(三)质价相宜。严格挂网药品质量标准,促进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四)诚实守信。企业申报信息真实准确,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
二、挂网采购药品范围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均可申请挂网。
国家定点生产药品、自治区级定点储备采购供应药品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暂不纳入挂网范围,按原渠道采购。
所有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过评药品在广西的挂网企业达到3家的,未过评药品不再挂网。
国家及自治区已公布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可替代药品按规定挂网并监控。
三、分类挂网及价格
(一)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下称“国谈药品”)及同品种药品挂网及价格
1.国谈药品协议期内以谈判价格为挂网价格。
2.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剂型为准,参照现行差比价规则进行差比,下同)的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含视同通过)(以下简称“过评药品”)和生物类似药,以不高于国谈药品谈判价格2倍,且承诺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格挂网。
3.同通用名同剂型未过评药品,以低于前款在广西最低挂网价格,且承诺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格挂网。
(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下称“国采药品”)及同品种药品挂网及价格
1.国采药品以中选广西价格挂网。
2.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品、参比制剂、过评药品,以该企业省级梯度降价后的价格,且承诺不高于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不含国采中选价)挂网。
3.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未过评药品,以低于前款在广西最低挂网价,且承诺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挂网。
(三)广西(或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下称“省采药品”)及同品种药品挂网及价格
1.省采药品以中选广西价格挂网。
2.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品、参比制剂、过评药品,以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格,且承诺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不含省采药品中选价)的3倍挂网。
3.同通用名同剂型未过评药品,以低于前款在广西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同时承诺不高于省采药品最高中选价格的2倍(按差比价计算,下同)挂网。
(四)短缺药品挂网及价格
国家及广西确定的短缺药品按企业申报价格挂网,并提供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五)急特需药品的挂网
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情况的临床急需、特需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后补办网上备案采购手续。
(六)其它情形药品挂网及价格
1.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品、参比制剂、过评药品以不高于该企业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且承诺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的3倍价格挂网。
2.同通用名同剂型未过评药品以低于前款药品在广西最低挂网价,且承诺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价挂网,同时最高价不高于该药品省级最低挂网价的3倍。
3.中成药、生物制品以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格挂网。
四、挂网平台
(一)逐步实现所有药品在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建设的全国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广西)挂网,促进国家与省级之间药品价格信息的共享,实现药品价格全国联动和规范管理,有效降低药价,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二)前款未实现前,第三条中的(一)(二)(三)款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挂网,(四)(五)(六)款暂按原有渠道在广西药械平台挂网。
(三)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负责各类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挂网,并按照医保部门的安排和部署负责承担相关药品的招标、采购、交易、结算工作。
(四)自治区医保局将根据药品采购制度改革及医保支付监控需要,对药品挂网平台、限价政策适时调整。
五、公示和价格调整
(一)除国家谈判药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选择广西的中选药品、广西(或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外,企业申报价格在挂网前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间,由平台接受申诉和质疑。
(二)企业在外省省级挂网价低于在我区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
六、申报材料
(一)企业及药品信息。药品属性,企业规模、企业从业人数、企业上年度营业额、企业年可供应广西的最大量。
(二)资质信息。药品生产企业及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一级代理商资质证明材料,药品资质证明材料等。
(三)价格信息。国内已有省级挂网或招标的最低价格及截图,或最低价格承诺函等。
(四)其他要求:药品申报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 2 位;以最小零售包装(如:盒)为计价单位。申报价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最小计量单位(指单片/单粒/单袋/单支等)后的价格作为“单位申报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申报价格为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具体申报材料另行公告。
七、挂网流程
(一)生产企业向平台提交书面承诺。
(二)生产企业自主向平台申报价格并提交资质材料。
(三)平台审核企业及挂网药品资质。
(四)平台公示挂网药品价格等信息并接受申投诉。
(五)平台确认挂网药品及价格并予以挂网。
具体操作流程另行公布。
八、药品暂停挂网
(一)生产企业应保证各级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连续3个月无法按需供应的,暂停该品种1年的挂网资格。
(二)因配送企业原因挂网药品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配送率低于70%的,列入中等失信名单直至暂停该配送企业1年的配送资格。由生产企业重新选择配送企业,如新配送企业一个月内配送率仍低于70%的,新选配送企业列入中等失信名单直至暂停该配送企业1年的配送资格,该药品暂停挂网1年。
(三)未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企业,暂停生产企业药品挂网资格和配送企业配送资格。
(四)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我区挂网限价,未在30日内申报的,暂停1年挂网资格。
(五)药品自挂网之日起1年内无交易记录的,暂停1年挂网资格。
(六)无法保障供应的药品,企业应提前30日内向平台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暂停挂网。
(七)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包装、包材的药品,申报的挂网价格应保持合理的差比价关系,按差比价计算后出现倒挂的暂停挂网。
(八)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挂网规定的暂停挂网。
九、撤销药品挂网
存在以下情形的撤销该药品挂网资格(直至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资格),自撤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挂网:
(一)药品生产、经营中存在严重违规记录,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记录,被评为严重失信的;
(二)存在商业贿赂、提供处方回扣、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药品存在严重不良反应的。
撤网后再次申请挂网的药品须提供最新全国省级最低参考价,且不应高于该药品原挂网价格,如有价格上涨,需说明具体理由,挂网按审核程序办理。
十、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医保局负责挂网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监测机制,及时检查纠正违规挂网行为。
(二)平台负责具体实施挂网的日常工作,定期对挂网药品采购、供应、配送及价格、诚信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于每季度向医保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和问题,平台数据接受国家及自治区医保局监管。
(三)挂网药品供应保障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由自治区医保局通过加快推进集中采购改革,逐步予以解决。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挂网药品采购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和基金监管范围,加强对采购价格、回款和配送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保障临床使用,对违规企业、医疗机构进行提醒告诫、约谈和通报,发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
(五)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主动控制成本,优先配备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规范采购行为并及时回款。
(六)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诚信经营、履行承诺,如实填报申请挂网材料,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如有违反现行药品采购管理政策的,按照国家及我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由自治区医保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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