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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10-11 0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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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2〕35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2号)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桂医保发〔2021〕27号,以下简称《原细则》)作出如下修订:

一、将《原细则》的第一条修订为: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将《原细则》的第二条修订为: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不含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下同),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根据中央及自治区绩效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三、在《原细则》中新增第三条: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列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四、将《原细则》的第五条修订为: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医疗救助一般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绩效因素和特殊需求因素。测算公式为:

以上分配公式中的一般救助需求因素主要包括资助参保人数、直接救助人次数、滚存结余等。财力因素指各地财政困难情况。绩效因素指绩效评价结果、年度工作亮点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等。特殊救助需求因素主要是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地方病防治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等给予倾斜支持。

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对合理支出存在较大缺口的县(市、区)以及资金结余较大、超出合理水平的县(市、区)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五、将《原细则》第八条修订为:各市、县(市、区)财政和医保部门要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及时合理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上级财政下达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效率,原则上应于每月月底前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一个月医疗救助结算资金。

六、将《原细则》的第十二条修订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在当年一季度前对上年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编制绩效自评报告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医保局审核汇总形成全区绩效自评报告,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报送国家医保局,同时抄送财政部主管司局和财政部广西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结果审核、绩效评价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开展的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自评和复评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七、在《原细则》中新增第十四条: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拨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有特殊原因年度未拨入的资金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不含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下同),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根据中央及自治区绩效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列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 合理规划,科学安排。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工作,明确资金方向。

(二) 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资金,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 保障重点,量效挂钩。加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保障重点工作需要,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医疗救助一般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绩效因素和特殊需求因素。测算公式为:

以上分配公式中的一般救助需求因素主要包括资助参保人数、直接救助人次数、滚存结余等。财力因素指各地财政困难情况。绩效因素指绩效评价结果、年度工作亮点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等。特殊救助需求因素主要是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地方病防治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等给予倾斜支持”。

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对合理支出存在较大缺口的县(市、区)以及资金结余较大、超出合理水平的县(市、区)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应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文件后30日内下达至各县(市、区)。自治区医保局在规定时限内,制定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中应包含但不仅包含以下内容:此次分配考虑的因素、因素权重、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情况、特殊事项的支持情况、资金分配过程、资金分配结果等。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核并下达资金。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年度绩效目标由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财政厅按要求设定并下达各设区市,各设区市按要求分解下达各县(市、区)。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和医保部门要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及时合理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上级财政下达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效率,原则上应于每月月底前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一个月医疗救助结算资金。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各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自治区医保局和财政厅对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负有监督指导的职责,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在当年一季度前对上年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编制绩效自评报告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医保局审核汇总形成全区绩效自评报告,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报送国家医保局,同时抄送财政部主管司局和财政部广西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结果审核、绩效评价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开展的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自评和复评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拨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有特殊原因年度未拨入的资金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责令收回;对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医保、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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