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双氯芬酸等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落地工作的通知
桂药采办发〔2023〕1号
各市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由广东省牵头联合我区等13个省区组成采购联盟开展的双氯芬酸等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已产生中选/备选结果。现就我区落实中选/备选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双氯芬酸等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备选产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一)本轮采购周期2年,自2023年1月20日开始计算,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地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工作安排
(一)规范挂网工作。请中选企业及备选企业在2023年1月13日前登录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域名:www.gxgpo.com,以下简称“平台”),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产品信息, 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完成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
(二)落实采购文件约定。属于备选无增量的产品,公立医疗机构在采购年度内完成首年约定采购量后,如需采购,按自主采购的要求执行;其中独家备选产品为创新药、急(抢)救药品、儿童用药、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紧急紧缺药品之一的,公立医疗机构需与企业确认后方可按需采购。
(三)及时配备使用。平台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及校对,各医疗机构在2023年1月20日前登录平台,与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及时开展采购。在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仍可继续按中选价格在平台采购,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相关药品在平台挂网后,同步在广西药械平台进行撤网。
(四)保障生产供应。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签订购销合同。
(五)确保按时回款。中选药品的货款结算,要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9号)、《关于加强我区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6号)以及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落实线上结算要求,与企业及时完成货款结算。
(六)落实医保预付。各统筹地区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组织实施采购药品医保预付结算周转金相关规定一次性预付,采购周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追加的,不再予以预付。
(七)完善支付政策。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下非中选品种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以中选价格(含备选品种中选价格)中的就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四、非中选药品使用规定
使用占比规定。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采购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中选/备选产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选产品的使用量。中选/备选产品的使用按照不低于增量的70%比例继续带量采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广东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在广西的落地工作。落实医药价格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情况通报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相关制度、政策,确保达到降药价、惠民生、促改革的目的。
(二)开展协同配合。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间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相互协作,做好中选药品流通、使用、监管等环节的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增强各方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及一致性评价等工作的认同感,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遇有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双氯芬酸等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备选结果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
工作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1月5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