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3〕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保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
从2023年3月1日起,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将《2022年药品目录》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二、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各统筹地区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快配备新增进入《2022年药品目录》的108个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落实配备首要责任,及时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要确保每个药品在本统筹地区至少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供应,并能正常报销。各统筹地区于2023年5月1日前将当地配备新增108个谈判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报送自治区医保局。继续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定期反馈谈判药品的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符合条件的新增谈判药品同步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新增谈判药品的口服药、吸入剂、溶液剂(眼用)、眼用制剂(滴眼剂)和皮下注射药同步纳入我区“双通道”药品名单。
三、做好医保支付标准政策衔接
做好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落地工作,继续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55号)有关规定。
四、完善结算服务和协议管理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要抓紧完成医保信息系统内药品信息的更新维护,各统筹地区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完成药品编码的映射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加强目录内药品使用监管和数据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舆情。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53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同步废止。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1.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
2. 新增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名单
3. 新增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纳入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目录名单
4. 新增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
5. 各统筹地区定点医药机构配备新增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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