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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范广西基本医疗服务项目除外收费医用耗材技术服务专项采购比选公告

2024-07-26 0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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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单位工作需要,拟就2024年规范广西基本医疗服务项目除外收费医用耗材技术服务工作实施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邀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承接该项工作的供应商参加报价。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范广西基本医疗服务项目除外收费医用耗材技术服务专项

二、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50万元整(上限控制价)。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出项目预算,否则按无效报价文件处理。

三、项目基本概况及需求内容

供应商按照我局提出的工作要求,对2024年规范广西基本医疗服务项目除外收费医用耗材技术服务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具体的采购内容包括:

(一)采购项目技术及服务要求

1.梳理耗材数据信息。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内容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梳理除外内容(说明)相关除外收费医用耗材,清理耗材名称不规范、耗材名称指代不清、耗材适用范围和功能不清、同一耗材在不同科室收费不同等问题,并按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及项目属性将除外收费耗材进行分类标识。

2.分类规范耗材内涵。规范特殊缝线、特殊穿刺针、特殊导丝、特殊材料、特殊固定材料、特殊支架及固位材料、缝合器、闭合器、钛夹、医学胶、功能性敷料、培养瓶、冲/清洗器等概念模糊、难以界定的除外收费耗材,逐一明确其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等信息。

3.映射对接各类耗材编码。分析筛选出的除外收费耗材的分类情况,按照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逐类做好除外收费耗材编码和名称的标准化,实现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代码的标准映射关系,确定除外收费耗材目录和项目名称规范。

4.分批次出成果。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编码的调整,在推动广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融合的基础上,按类别分批次完成梳理和成果产出。

5.按照财务分类、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耗材名称、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形成广西可收费除外医用耗材编码目录清单数据。

(二)技术服务方式

数据收集分析、实地调研、专家咨询论证、分析研究和撰写报告。

(三)项目预期成果

形成广西可收费除外医用耗材及相关编码数据材料,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收费医用耗材管理与发展》为主题形成分析报告。

(四)项目投入技术及人员要求

1.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所列编纂工作人员应全程参与工作,不得随意替换。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2.在特殊情况下,成交供应商确需进行人员调整的,替代人员的资历或经验均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并须事先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能调整。

3.采购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成交供应商更换不能满足本项目服务需要的工作人员,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完善人员配备。

4.成交供应商须对其服务人员(必要时,成交供应商须按项目需要派出驻场服务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对他们的行为负全责。服务人员在服务期内出现失职、违法等行为,或发生各种工伤、安全事故或劳资纠纷等,相关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属于供应商承担一切。

五、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1.报价要求。供应商必须对所有内容进行报价,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报价。供应商所报总价即为合同总价,以人民币为单位,所报总价应综合考虑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包括成本、利润、税金、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措施等费用,包含全部实物工作和技术服务工作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本项目合同总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的,不因情况变化而调整。

2.服务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3.验收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及本项目合同有关约定进行验收。

4.成果归属。本项目所有的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采购人均有权利用本项目的阶段性工作成果,并且采购人引用的阶段性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采购人所有,采购人可依法享有就该项技术成果取得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权利。

5.保密性要求。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2)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私下向外传播和本项目工作所涉及的档案材料,不得留存档案材料的电子件、复印件等副本。

(3)本项目所涉及的保密数据和资料,仅限于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合同期内部使用,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4)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涉密数据和资料在计算机互联网、政务网等非涉密网络上传输、登载。

(5)成交供应商发生涉密数据和资料外传、丢失、被盗或造成泄密事故的,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四、供应商资质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资格,为国内注册且有效经营范围具备生产或经营本次采求的供应商;

(三)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四)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五、供应商提交材料要求

报价文件需包含以下所列材料,缺少其中一项材料的,均作无效报价处理。提交材料时须按以下顺序准备纸质响应文件材料,材料需保证真实有效:

(一)项目报价文件及服务承诺书(须盖公章);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盖公章);

(三)有效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须盖公章);

(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须盖公章);

(五)“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证明;

(六)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七)企业简介、企业资质、工作方案等服务能力证明。

六、评选方式

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综合评分法确定供应商。

七、材料提交要求、地点及时间

(一)时间: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1日(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08:00—12:00,15:00—18:00);

(二)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26号1号楼506室;

(三)报价文件均需使用大号不透明信封可靠密封(文件袋注明采购项目名称),封口加盖单位合法公章,未按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材料的,我单位有权将予以拒收并按无效报价处理,报价文件一式10份。

(四)报价文件接受现场提交和邮寄送达,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不予受理,视为无效。(现场提交送达时间以投标供应商送达文件签到时间为准,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五)项目相关材料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龙以欣,联系电话:0771-5727656    

纪律及监督投诉电话:0771-5727539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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