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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3-20 23: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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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新增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鼓励医疗技术创新和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现就我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自行定价的范围

未列入我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范围,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规定,体现技术先进性、临床应用性、经济合理性、社会需求性要求,经国家或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或准入,且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实际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暂由全区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定价开展。

二、项目定价程序

(一)承诺定价。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在临床使用初期,暂由各公立医疗机构以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自行制定价格。但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高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该项目的现行最低价格。

(二)价格公示。各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承诺定价完成后,必须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项目价格信息(格式见附件1),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档管理。各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参照我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的使用说明和具体要求,做好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相关内容的编制工作并建立档案信息(格式见附件2)。

(四)价格报备。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在价格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档案信息(格式见附件2)书面报本级医疗保障局。在收到报备材料后要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报备材料后,本级医疗保障局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给予发放临时收费代码。获得临时收费代码后,提交材料的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即可按核发的临时收费代码开展项目收费。

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分期分批公布经核准的正式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收费代码。经核准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信息公布后,具备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可开展。

三、不得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开展以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我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中的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与我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中已有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项目;与已有项目使用不同器械、设备、试剂等,但诊疗目的一致的项目;在我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中属于内含一次性耗材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自行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承担主要责任。各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均需事先经本机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跟踪掌握所辖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情况,发现各公立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违规制定项目价格的,要责令停止该项目收费;发现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有关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中,如国家或自治区有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广西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表

2.广西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存档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5日

附件1


广西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表


公示单位:                                                             单位:元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计价说明

医院制定价格(含除外内容价格)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开展(是/否)

现行最低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最低价格

除外内容

除外内容价格













































1.本医疗机构承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遵照卫生健康部门关于医疗服务项目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以及卫生健康部门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涉及的试剂、耗材和设备等资质及市场准入等资格的相关规定;

2.本医疗机构承诺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高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该项目的现行最低价格。

公示时间:                        公示单位电话:                            监督电话:12315


附件2

广西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存档表







医疗机构(公章):          










日期:

                    单位:元










1.项目编码


2.项目名称










3.项目内涵










4.内涵一次性耗材










5.除外内容










6. 基本人力消耗及耗时










7.计价单位










8.医院制定价格(含除外内容价格)










9.计价说明










项目临床意义










项目操作规范依据










与同类项目比较优/缺点










是否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










是否符合医疗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










是否经国家或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或准入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已开展          (是/否)










现行最低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


现行最低价格











院长:        分管院领导:      财务负责人:       临床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说明:1.此表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以外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存档表;       

 2.本表中1-9项要素,应按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口径填写,该项目应是无歧义、唯一

的项目;                         

3.本表由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时填写,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

签字确认后由医疗机构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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