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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我区药品带量采购货款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3-27 17:3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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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我区药品带量采购

货款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018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有效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药品带量采购相关工作,确保及时回款,减轻生产、配送企业的经营资金压力,现就做好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带量采购货款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结算周转金预付

各地医保部门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中选药品购销及供应链服务协议(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购销合同金额的40%向其预付结算周转金。

各地医保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将药品带量采购结算周转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后,再从支出户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预付结算周转金。选择使用职工医保基金或居民医保基金进行结算周转金核算,由各地医保部门根据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商财政部门确定。

各地医保部门按照往来款对预付结算周转金进行管理,将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带量采购结算周转金通过“暂付款——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资金”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确认为医保基金支出。

规定采购周期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继续采购的,各地医保部门应结合该医疗卫生机构后续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要求继续保证按时回款。

采购周期结束后,各地医保部门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出回收结算周转金通知书,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收到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结算周转金退回至各地医保部门

结算周转金拨付情况纳入对各市绩效考评。

二、货款结算及流程

(一)订单的发起及响应。医疗卫生机构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起采购订单,配送企业通过平台完成订单响应后根据购销合同向生产企业采购药品并及时支付货款,在规定时间内发货至医疗卫生机构。

(二)发货、收货确认及对账。配送企业发货后应在平台上及时确认送货情况,同时对带量采购药品单独开具发票,并向平台上传发票电子版。医疗卫生机构应在配送企业完成发货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确认收货,并完成带量采购药品的线上对账。平台于每月的3号和18号(遇非工作日顺延),根据配送企业确认的送货数据、发票信息等自动生成每家医疗卫生机构的对账清单。

(三)结算货款。医疗卫生机构按平台自动生成对账清单确认金额及核验发票,在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结算。

鉴于平台的货款结算功能仍在建设中,暂时未能实现线上对账、线上结算货款。因此,202061日前已带量采购的药品,由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企业进行线下对账,形成对账单,并全部采取线下结算的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自行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按时完成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结算。

三、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协议管理

各地医保部门要与相关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补充条款,或在年度医疗服务协议签订时增加相应条款,将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协议管理,明确医保预付款使用、采购任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等。对出现采购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未及时与配送企业完成药款结算等情况的医疗卫生机构,按协议从严管理,并通过约谈、警告等方式追责。

四、相关要求

(一)参与药品带量采购的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应于2020415日前,将所有已确认入库并且双方完成对账的带量采购药品货款通过线下一次性结清。

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在购销合同签订前,因临床需求已向配送企业线下采购的带量采购药品,也应一并于2020415日前与配送企业完成线下对账及结算。

(二)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药品带量采购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在规定时间内与配送企业完成结算。对恶意拖欠药品带量采购货款导致生产、配送企业出现拖欠工资的医疗卫生机构,分别由有关部门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统筹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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