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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生儿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8-16 13:4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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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生儿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决战决胜医疗保障脱贫攻坚工作措施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3号)精神,为助力脱贫攻坚,实现新生儿即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少家庭垫付压力,现就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参保登记

(一)范围。母亲(或父亲)一方为广西户籍,且在住院期间尚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初生新生儿,可在出生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自治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二)登记信息。初生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姓名为母亲(或父亲)姓名之女(子),证件类型为其它类型,证件号为母亲(父亲)身份证号加X(女)或Y(男)。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院端为出生新生儿办理预参保登记,登记成功后制发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卡(详见附件)。

(三)完善信息。已预参保登记并缴费的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应及时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修改参保信息,办理正式参保登记,领取医保电子凭证、办理社会保障卡。

二、缴费

新生儿预参保登记成功后,应及时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广西税务APP缴费,也可到农信社等金融机构柜台缴费。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未缴费的,预参保登记信息作废,需到医保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参保登记。

三、结算管理

新生儿办理预参保登记并足额缴费后,可持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保结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卡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有效,超过3个月的,须凭居民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结算。

四、特殊人员管理

享受政府代缴个人缴费补助的特殊人群的新生儿先按照普通新生儿参保缴费,享受普通新生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取得户籍信息及认定为特殊人群身份后办理退费,待遇差额部分进行二次报销。

五、其它要求

(一)初生新生儿在出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预参保登记是落实医保扶贫、为基层减负的重要工作措施,各级医保、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信息系统的改造,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新生儿预参保登记的业务培训及指导,并将相关新生儿预参保登记服务纳入协议管理,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三)各级医保、税务部门要简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效能,拓宽缴费、信息修改申报途径。条件成熟的市实行同城通办,异地通办,减少参保群众跑腿。

(四)各级医保、税务部门要通过官网、公众号、APP、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使参保群众懂政策、知流程、会缴费,并积极引导新生儿取得户籍信息后主动完善身份信息,办理正式参保登记。


附件: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卡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医 疗 保 障 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630



附件


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卡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新生儿编码


户籍地址


父亲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母亲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出生医院


参保地


参保日期


备注:

1.新生儿办理预参保登记后,请及时缴费。缴费成功后,凭此卡片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出生三个月内有效。

2.新生儿取得户籍身份信息后,须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完善个人信息,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办理参保登记,并领取医保电子凭证,办理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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