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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测相关问题的通知

2020-10-21 11: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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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

医学检测相关问题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0〕6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区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有效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测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指南)》等规定设置检验科和病理科的定点医疗机构,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可委托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和病理诊断中心(以下称“第三方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

二、第三方机构资质和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临床检验检测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检验所)、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

(二)委托项目应参加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和病理质控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且室间质量评价成绩合格。

(三)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

三、委托服务

(一)委托服务项目应先备案后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合理确定委托服务项目,向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医学检测备案表、委托服务协议,第三方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颁发的《室间质评证书》,涉及PCR检测的提供省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检验技术和能力审核合格证书》等。

(二)定点医疗机构委托服务项目有调整的,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三)委托服务项目检测结果以第三方机构名义出具,除病情变化快的危急重症病人外,在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四、基金结算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委托服务项目医疗费用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称“基金”)支付范围,按现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进行基金结算。

委托服务项目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相关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五、监督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纳入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经办机构要完善协议条款,加强考核管理和绩效评价。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双方遵守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责任和义务,双方不得约定委托服务项目的送检量。

(三)未经经办机构备案的委托服务项目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基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第三方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终止委托服务协议并向经办机构报告。

(四)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开展医学检测服务,受委托服务项目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诊疗科目及专业范围内,建立健全试剂、耗材进销存及财务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稽核工作。
六、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