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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2020-12-11 17:1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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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谨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相关供应商、专家和个人可以在2020年12月15日[按公示期3个天计]下午18:00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邮件发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gxybzx666@163.com)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广西南宁市星湖路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四楼415办公室(邮政编码530022),并在信封上注明“‘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稿)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说明: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如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可给予价格扣除,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可给予价格扣除,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如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给予价格扣除,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的品目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标注“★”的产品时,供应商的竞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所竞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规定,如本项目包含的配套货物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6.“实质性要求”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项。

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项。

7.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的情形。供应商可参照或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替代。

8.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磋商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

一、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分标

服务名称

数量

服务区域

技术参数要求(服务要求)

A

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1

1项

详见附件

一、 基本要求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二、具体服务要求

1.承保服务

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 。新生儿在出生后 3 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

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个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除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的费用外,其余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包括乙、丙类医药费先由个人自付部分和目录内超限价部分)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2.理赔服务

(1)成交供应商和各地市医保部门采取合署办公的形式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管理与服务工作;

(2)成交供应商需在签订合同后立即开展理赔结算服务。

3.业务管理服务

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医疗费用管控服务等。

4.保险培训服务

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大病保险政策培训、管理模块或信息系统的使用方法培训。

5.人员服务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在市、县(市、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 与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合署办公,每个县(市、区)至少配备两名工作人员。

6.联合巡查的要求

各市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应定期与成交供应商对两定机构开展联合巡查。

7.其他服务需求和具体项目内容及要求

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4号)。

B

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2

1项

详见附件

C

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3

1项

详见附件

▲二、商务要求

项目

要求

服务期限及地点

1.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自2020年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承接的商业保险机构并签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的次月起),合同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

2.服务地点:按服务区域确定地市

售后服务要求

处理问题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处理问题通知后 2 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

付款方式

每年城乡大病保险保费于当年3月前划转,并于当年6月完成上一年度保险合同清算。具体方式由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

违约责任

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各设区市医保部门签订合同(含保单)的,采购人将相关情况报银保监会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责任。

三、采购人对项目的特殊要求及说明

供应商注册要求

为避免供应商不良诚信记录的发生,及配合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和备案,未在政采云注册的供应商可在获取采购文件后登录政采云进行注册,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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