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直各有关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33号)精神,为加强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充分发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作用,简化退休人员缴费手续,现就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缴纳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参加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主要包括:
(一)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档次为统账结合方式的退休人员;
(二)在用人单位下参保,但用人单位已依法破产解散的退休人员。
二、扣缴办法
(一)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应在每年1月份向税务部门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不能按时缴纳的,由自治区医保中心于每年2月份代扣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缴纳。
(二)依法破产解散单位由留守工作人员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情况说明向自治区医保中心备案后,由自治区医保中心于每年1月份代扣单位所属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注意事项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各参保单位要按规定为在职及退休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如有特殊情况需参照上述第二点第二条执行的未破产企业,需征求单位所属退休人员同意后,向自治区医保中心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备案。
(二)由于代扣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缴纳大额医疗统筹费属于批量代缴,税务部门无法出具个人缴费发票,可提供缴费证明。
(三)为确保代缴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成功,个人账户需预留足够资金(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90元/年),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单位或个人自行缴费。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致电0771-12333进行咨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1年2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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