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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落地工作的通知

2021-05-20 23:1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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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医疗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以及《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18号)精神,现就我区落实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广西)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中确定的中选药品及供应品规(以下简称中选药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根据国家联采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相关规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家或2家的,本轮采购周期为1年;中选企业数为3家的,本轮采购周期为2年;中选企业数为4家及以上的,本轮采购周期为3年。其中氨溴索注射剂、丙泊酚中/长链脂肪乳注射剂、布洛芬注射液、多索茶碱注射剂、帕瑞昔布注射剂、泮托拉唑注射剂、硼替佐米注射剂、注射用比伐芦定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三、工作安排

(一)确定采购任务。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相关规定,以全区参加带量采购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预采购量为基数,根据中选企业数量,按照50%-80%确定本次集中采购约定采购量。

(二)及时配备使用。各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及校对,并在5月31日前通过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及时开展采购。在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仍可继续按中选价格在平台采购,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

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采购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同时,在一个采购周期内,每年各中选药品的采购量不得低于同品种非中选药品采购量。

(三)保障生产供应。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签订购销合同。生产企业出现无法保障中选药品供应情形的,应于5日内及时报告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如经核实,确实无法保障供应的,将按中选顺位采购其他中选企业的中选品种。

(四)确保按时回款。中选药品的货款结算,要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9号)以及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与企业及时完成货款结算。

(五)落实医保预付。各统筹地区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组织实施采购药品医保预付结算周转金相关规定一次性预付,采购周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追加的,不再予以预付。

(六)完善支付政策。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七)落实撤网政策。本批次中选药品采购落地后,对同品种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其他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应进行撤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在广西的落地工作。落实医药价格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情况通报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相关制度、政策,确保达到降药价、惠民生、促改革的目的。

(二)开展协同配合。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间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相互协作,做好中选药品流通、使用、监管等环节的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增强各方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及一致性评价等工作的认同感,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遇有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

本通知自2021年5月20日起正式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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