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关于生育保险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

2021-08-19 15:1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关于生育保险

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

桂医保办发〔2021〕15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任务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保办发〔2021〕36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二、做好政策调整,确保待遇落实

(一)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

一是继续做好参保登记。各地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两险合并实施后有关规定,随单位参加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统一征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是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待遇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各地要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自2021年5月31日起,符合政策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是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工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二)落实新生儿参保缴费工作,实现新生儿即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0〕116号)要求,初生新生儿在出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预参保登记,并通过 “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微信或支付宝“城市服务”、农信社等金融机构柜台进行足额缴费后,可持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保结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级医保部门要简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并积极引导新生儿取得户籍信息后主动完善身份信息,办理正式参保登记。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主动做好正向宣传,通过官网、公众号、APP、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使参保群众懂政策、知流程、会缴费,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