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宣传、政务公开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报送备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审批工作。指导全区医疗保障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相关数据的管理、共享、接收报送、统计分析及精算等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预决算。
(三)待遇保障处。拟订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自治区、区直驻邕和中央驻邕单位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医药服务管理处。协同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拟订全区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异地就医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拟订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协调处理重大医药价格争议,指导市县加强医药价格管理。
(六)基金监管处。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牵头负责相关审计工作。
(七)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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