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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093号提案的答复

2022-07-28 16: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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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20220093号提案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2〕231号

农工民主党广西区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改革完善农村医疗保险收费政策,提高农民缴纳医保积极性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行阶梯式动态收费政策的建议

我区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2017年7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完成了原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的整合,建立起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整体提升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权益。

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功能定位决定了现行筹资政策。筹资政策是医保制度可持续的基本保证,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和现在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注重考虑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能力。基本医保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通过发挥医疗保险互助共济作用,共同使用有限的保费来抵御未知的疾病风险。

二是疾病风险难以预料,需要坚实的资金保障待遇水平。由于疾病的风险是未知的,是否会造成巨额医疗费用也是未知的,全体参保人员在未知的疾病风险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今年是否产生医保费用支出,都面临着同样未知的疾病和高额医疗费用风险。连续两年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而没有产生报销费用的群众,在下一年度也有可能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发生较高的医保基金支出。如果对当年产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患者,今后继续按照高系数收缴保费,也有失公平性。为了共同对抗未知的疾病风险,需要通过持续、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保障医保基金的稳定收入和稳健运行。

贵委的建议对下一步完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提高个人维护身体健康的自觉意识和参保积极性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我们将加强对实行阶梯式动态收费政策方面的研究分析,探索优化筹资模式,在不影响基金稳健运行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缴费积极性,在国家部署下,推动均衡各方筹资缴费责任,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和基金收支平衡相适应的筹资机制,促进制度稳定可持续运行。

二、关于取消年底清零制度的建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我区已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居民医保个人账户。此外,参保人员缴纳保费后,全年均可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待遇层面没有“年底清零”的制度。贵委提出的恢复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的建议,目前我区难以实施,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国家已统一部署要求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2019年,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各地“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我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暂时无法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

二是城乡居民医保较职工医保缴费水平低,资金量有限,设置个人账户可能影响互助共济作用的发挥。按照上年度广西城镇职工在岗平均工资86111元、个人缴费率2%计算,每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仅为职工基本医保的16.26%,整体资金量较小,在资金池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如果划转相当一部分资金作为居民个人账户资金,可能会对基金可支撑能力造成影响,同时,资金在个人账户的沉淀不利于基本医保大数法则的发挥,在面对高额医疗费用风险时,互助分担的作用也可能会被削弱,可能会影响全体参保人员的待遇落实。

三、关于探索开展农村“两保”联保制度的建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虽同属社会保险,但两个险种的参保对象、缴费标准、享受待遇的方式各不相同,资金的来源、筹集的渠道、补助的标准和管理的方式也各不相同。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而言,广西属于老少边山穷、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能力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大多需要中央转移支付,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都专门安排一定数量的为民办实事资金,通过积极筹措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来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助及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而言,随着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持续加大医保基金支出,有限的医保基金结余主要用于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稳定,难以用于支持养老保险制度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全方位、多维度、广覆盖开展扩面宣传,继续深入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同时,我们将积极开展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联保制度方面的政策研究,适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建议。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我们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四、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医疗保险优惠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我区积极筹措资金,支持逐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基金稳健运行。2021年,自治区财政累计筹措资金237.66亿元,将年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580元,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待遇保障能力,惠及约4505万人;累计筹措资金4.8亿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未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惠及约261万人;筹措资金19.62亿元,支持落实医疗救助资助参保、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同时,继续巩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梯次减负效能,出台《关于部分特殊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1号),创新建立特殊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制度,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特殊药品年度报销限额达4万元,大大减轻参保人员门诊用药负担。出台《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桂医保规〔2022〕2号),自2022年6月1日起,全区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实现病种范围、起付标准、待遇水平、认定标准、管理服务、基金监管“六统一”,门诊特殊慢性病最高年度限额可按住院限额计算,上述措施有效提高了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水平。2022年1月20日,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对强化医保制度互助共济和托底保障功能作出重要制度安排。继续推进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八统一”,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予以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封顶线的倾斜,政策范围内最高报销比例可达90%。增强托底保障能力,建立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对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对认定之日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起付标准不低于1万元、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救助,避免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贵委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指导各地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工作,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同时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研究,均衡个人与政府筹资缴费责任,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诚挚感谢贵委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对相关工作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8日

(联系人:黄孟欣,联系电话:0771—5727667)

附件

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提案

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承办单位填写

提案号

20220093

承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案由:关于改革完善农村医疗保险收费政策,提高农民缴纳医保积极性的提案

请在下面选项中打“√”表示

答复前听取意见方式

走访


电话


其他


未联系


答复是否针对提案建议

针对


基本针对


未针对



是否满意办理态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是否满意办理结果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建议(不够书写可另附页)

提案者

签名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说明:此表由承办单位填写好提案号、提案题目后,随办理答复件寄送提案者(委员联名提案寄第一提案者)。提案者收到此表后,请务必填写分别寄送或传真至承办单位和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传真:0771-8802179、880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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