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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3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0-04-10 15: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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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23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复字〔2020〕6号

何爱宁等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基数提高报销比例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主办,自治区财政厅协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的建议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区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2019年自治区累计筹措资金221.3亿元,用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和待遇保障水平,并为城乡困难居民、特殊人群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助,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看病经济负担。您提出的稳定个人缴费标准政策的建议,目前我区难以实施,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国家对优化筹资结构健全稳定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机制有明确要求。当前,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与待遇之间失衡问题明显,在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结构中,80%左右来源于财政补助,财政负担过重,个人缴费占比过低,各方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为建立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机制,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6〕3号),明确提出“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为此,近年来,国家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不断优化筹资结构,适当提高个人分担份额,改善城乡居民医保各方筹资比例,合理界定政府、个人在医保方面的责任。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以期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筹资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此外,要维持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应对当前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也必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水平,方能实现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

二是国家统一规定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制定的本地区个人缴费不得低于国家的规定,而我区当前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已是国家确定的最低标准。因此,如果国家调整个人缴费最低缴费标准,则我区必须要随着调整,已无稳定缴费标准的弹性。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筹资机制,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国家反映。下一步,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我区将按国家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基金承受能力情况,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以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优化异地就医办理流程的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工作,方便参保群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号)精神,我局已出台多项便民利民新举措:

(一)优化异地备案服务流程。

1.四个“统一”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服务流程。印发《医疗保险业务群众办事指南》,统一全区异地就医备案表格内容、办事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

2.三个“取消”简化备案手续。一是取消长期异地备案(包括异地安置、居住、工作)人员备案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二是取消异地备案所有需就医地提供的各种盖章证明,长期在异地居住、工作的,只需提供本人在异地居住、工作佐证材料即可;三是取消异地转院人员需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转外住院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改由就诊医疗机构上传“转外住院相关信息”到经办机构系统办理备案,避免了参保人员跑腿。

3.两个“允许”提供异地就医备案便捷服务。一是允许参保人采取承诺制办理异地备案。外出农民工可根据异地务工的承诺,并由村(居)委证明,可在外出务工前办理好异地备案,解除农民工外出务工的后顾之忧。二是允许危急住院采取“先住后补”备案,因病情危急来不及办理备案手续的转院转诊人员、异地急诊住院人员,可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转诊证明、急诊住院资料等补办备案手续。

(二)拓宽异地备案渠道。全区各统筹区除了柜台服务外,至少保障有1种以上线上异地备案服务(如电话咨询服务、传真、邮箱、官方网站备案、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拓宽异地备案渠道,解决异地备案需长途来回跑腿的麻烦。

(三)规范全区手工报销流程。一是实现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八统一”。2018年7月,广西印发《关于社会保险业务群众办事指南第一次动态调整的通知》,实现全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申报的事项名称、编码、适用依据、申请材料、办事流程、业务经办流程、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表单内容“八统一”。二是明确意外伤害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由就诊医疗机构根据就医情况、参保人员个人承诺填写意外伤害就医情况表,对符合政策规定报销的由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或回参保地手工报销。三是明确医疗费用发票原件遗失申请报销的处理。参保人员的发票原件遗失的,可到就医医疗机构复印发票存根联,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并签署《承诺书》后予以报销。

三、关于加大财政对医保的资金投入,提高异地就医报销比例的建议

(一)关于加大财政对医保的资金投入。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同时,《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国发〔2016〕3号)明确提出“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自治区财政已按中央和自治区的规定,2019年自治区累计筹措资金221.3亿元,足额及时落实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从2017年的450元提高到2019年的520元,用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和待遇保障水平,同时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对特殊群体个人缴费的补助。

(二)关于提高异地就医报销比例。根据我区现行政策规定,长期外地居住或短期外出因急病住院等,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自治区内、外异地就医均执行参保地报销比例,并未因异地就医影响其待遇。为解决以往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因未办理转诊或备案手续导致费用无法报销,造成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我区在充分测算的基础上,对未备案的区内、区外异地就医,适当降低报销比例。既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又避免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和不规范的就医行为对医保基金造成的冲击。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开展有关调研,在综合考虑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筹资能力和基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研究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保证医保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标准,不断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努力解决城乡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对相关工作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建议办理答复征求意见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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