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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4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0-05-15 15: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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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34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复字〔2020〕14号

谢永功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内镜下逆行阑尾炎治疗术收费项目立项并发布收费标准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内镜下逆行阑尾炎治疗术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问题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您的建议所提内镜下逆行阑尾炎治疗术(ERAT)不在禁止类和严格监管医疗技术类清单,由医疗机构按照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自行管理。安全性和有效性不确定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二、关于在我区设立内镜下逆行阑尾炎治疗术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问题

据了解,内镜下逆行阑尾炎治疗术,在部分外省医疗机构已相继开展并有相应的收费项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31号)规定,经国家或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或准入,且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实际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可暂由全区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定价开展。因此,我区具备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如需开展该项目,按桂医保发〔2019〕31号文件办理即可。

另外,自治区医保局也将根据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按程序分期分批公布经核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全区具备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可开展。

三、关于将内镜下逆行阑尾炎治疗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建议

待内镜下逆行阑尾炎治疗术作为我区正式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并明确价格标准后,自治区医保局将结合参保患者的临床治疗需求,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组织相关临床医疗专家,按规定程序开展“内镜下逆行阑尾炎治疗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评审工作。

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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