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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4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0-04-16 16: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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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34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复字〔2020〕9号

刘真妤等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抓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基层卫生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的建议

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近年来,我区通过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和完善补助政策,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需要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合理收入和待遇。一是投入11.2亿元支持全区14372个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下达乡镇卫生院项目总投资39.86亿元,支持953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和1237个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设备配备项目。截至2019年底,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已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满足乡镇卫生院稳步发展需要。二是对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按托低不限高的办法给予核定,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收入。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用于人员奖励的最高比例从50%提升至70%,进一步激活乡镇卫生院运行活力。三是通过落实乡村医生养老补偿政策,建立实施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药物补偿机制,有效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同时,探索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管理新机制,即参照村(居)委会主任纳入乡聘村用管理的村医生补助按照当地村(居)民委副主任补助标准落实,乡村医生在职工资待遇随所在地“村两委”干部待遇调整同步调整,并针对乡村医生取得的各等次技术职称给予一定的补助标准,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四是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于激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农村地区主要为乡镇卫生院人员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五是多措并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实施农村订单定向本、专科医学生培养。2013-2019年,全区招收订单定向本科、专科生分别达3060名、3000名。2018-2019年全区共有443人按约定返回卫生院服务;实施村卫生室订单定向中专医学生培养。计划利用2018-2020年三年的时间为村卫生室订单定向免费培养5500名农村医学专业中专生,逐步解决乡村医生队伍人员老化、人数不足的问题。目前已完成村卫生室订单定向培养招生5183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放宽招聘条件,上下联动开展招聘工作,财政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薪酬待遇,2019年到岗120人。

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方面:一是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吊销9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0家停业整顿,581家罚款、620家予以行政处罚,共收取罚金419.12万元,有力震慑违法行为。二是开展抗(抑)菌剂专项整治,共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2856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54家,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81个。查处违法违规案件2个,罚款1.2万元。三是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出动执法人员9503人次,检查场所6855个,立案数86件,罚款合计58万元。四是印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桂卫规〔2018〕6号)、《全区公立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和违规采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桂卫医发〔2018〕42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办发〔2019〕86号)《关于规范公立医院诊疗服务行为和开展部分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调查工作的通知》(桂卫医发〔2019〕51号)等系列文件,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静脉输液、临床合理用药等医疗服务行为,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杜绝违规收费、过度收费、过度用药、过度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关于适当降低缴费标准的建议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区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2019年自治区累计筹措资金221.3 亿元,用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和待遇保障水平,并对城乡困难居民、特殊人群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助,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看病经济负担。您提出的适当降低个人缴费标准的建议,目前我区难以实施,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中央对优化筹资结构健全稳定可持续的城乡医保基金筹资机制有明确要求。当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与待遇之间失衡问题明显,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结构中,80%左右来源于财政补助,财政负担过重,个人缴费占比过低,各方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为建立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的城乡医保基金筹资机制,《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6〕3号)明确提出“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为此,近年来,国家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不断优化筹资结构,适当提高个人分担份额,改善居民医保各方筹资比例,合理界定政府、个人在医保方面的责任。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以期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筹资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此外,要维持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应对当前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和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也必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水平,方能实现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
二是中央统一规定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制定的本地区个人缴费不得低于中央的规定,而我区当前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已是中央确定的最低标准。因此,如果中央提高个人缴费最低缴费标准,则我区必须要随着调整,已无自主降低缴费标准的弹性。

目前中央正在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筹资机制,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中央反映。下一步,如中央出台新的政策,我区将按中央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基金承受能力情况,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以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建立个人账户和家庭成员共用门诊报销额度的建议

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取消家庭(个人)账户,是中央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做出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实行门诊统筹的主要目的是将有限的资金集中用于化解个人难以抵御的门诊费用风险,并兼顾所有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需求,以扩大制度的受益面。而建立个人(或家庭)账户属于个人所有,不具有共济性,因此,将个人账户内置于基本医疗保险之中的做法不适合社会保险发展的趋势与规律,不利于制度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门诊医疗统筹不建立家庭账户或个人账户。主要考虑为:一是建立个人账户,严重削弱了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功能,影响了整个医保制度的保障能力。因为不论健康或患病,把钱分给每个人没有体现医疗保险多数人帮助少数人、有病才治疗、无病不治疗的共济性属性,将基金划入个人账户就会失去保险作用。二是建立个人账户,居高不下的个人积累基金事实上在大幅贬值,大多数健康人群将有大量结余并归个人所有,造成基金大量滚存结余假象但无法统筹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大量结余就是前车之鉴。三是《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已经明确规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此外,国家也在逐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并逐步向门诊统筹过渡。门诊统筹年度报销限额依据筹资水平确定,不累计使用。

四、关于规范运作,确保医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建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 号)第四条仅明确要积极稳妥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同时第四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实行统一计息办法。……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利率比照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管理”。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已按照规定开展委托投资运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方面,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 

五、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国家层面对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统一的安排和部署,广西须按照中央要求和部署稳步推进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您提出的因地制宜地建立以基本社会医疗保障为主体,乡村集体保障和家庭储蓄保障等并存的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目前在广西难以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抓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努力让基层群众获得规范、便捷、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并在综合考虑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筹资能力和基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研究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促进基本医保制度与大病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等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标准,减轻群众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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