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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05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0-05-28 16: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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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 20200051号提案答复的函

桂医保复字〔2020〕第18号

农工民主党广西区委:

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 20200051号提案《关于加强我区农村地区慢性病防控的建议》收悉,根据职能分工,现将涉及我局职能的“将常见慢性病防治纳入健康扶贫各项政策,巩固扶贫成果。对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取消住院起付线,提高住院报销比例至90%以上,出台文件对贫困患者门诊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慢性病实行门诊补偿,切实减轻患者负担,防止因病返贫”的建议答复如下:

2017年7月1日起,全区14个统筹地区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整合,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是覆盖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29种病种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保障。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定点医疗机构组织认定并由报经办机构备案后,即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参保患者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基金支付比例为85%、二级为70%,同时为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2019年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广西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高血压病(非高危组)纳入保障范围,起付线由原政策中每人每月20元降低至统一设置为10元/人•月,进一步提高我区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

二是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医保扶贫政策,提高贫困人口待遇水平。针对贫困人口医疗保障问题,坚持精准发力,精准施策,在认真落实原有扶贫政策的基础上,2018年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18〕133号),明确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从60%提高到100%,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基金起付标准且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且报销比例提高10%,使用原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给予支付,在统筹区外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取消起付线且报销比例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再提高5%,累计提高10%,每年对上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结余基金可在留足3个月支撑能力前提下给予基本医保二次报销。

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或商业保险的方式,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以上;实行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办法,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以上,有效缓解贫困人员看不起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难题。目前,我区已基本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大病保险,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平均达到90%以上。

三是优化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服务流程。为提高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认定服务效率,区本级、南宁推行门诊特殊慢性病网上评审,通过在互联网平台进行网上申报,专家网上评审,网上资格确认,让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腿,大大缩短办理时限。为做好健康扶贫工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慢性病实行先享受待遇后备案制度,即贫困患者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二名主治及以上医师认定后,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系统录入认定信息,即可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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