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20200002号提案答复的函
桂医保复字〔2020〕21号
农工民主党广西区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促进我区民办康养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政策落地落实的建议
近年来,我局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医保政策调控为抓手,积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范围,助力我区康养产业发展。
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或协议合作的医疗机构,具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应条件的,可自愿向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申请。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组织评估、谈判协商、签订服务协议等程序,按规定纳入协议管理。截至2020年4月底,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贺州、自治区本级等地共有24家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已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开通联网结算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和医保基金监管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相关费用,不得用于支付与医疗诊治无关的养老床位费和生活照护方面的护理费用。目前, 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医保缴费和财政补助仍较低, 看病就医的实际报销比例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部分患者“看病贵”的问题依然存在, 因此不宜将医保基金用在其它方面。
二、关于逐步推进护理保险在广西落地的建议
2019年11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申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43号),通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确定的试点城市和重点联系省份继续作为国家试点开展工作,其他省份每省新增1个符合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局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已将推荐南宁市作为试点城市的材料报送国家医保局审核,目前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指导南宁市根据扩大试点的具体要求和原则明确筹资机制及相关标准,并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和完善,确保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待国家医保局批准后按照要求启动实施。
非常感谢贵单位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8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