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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049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0-07-24 19: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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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20200049号提案答复的函

桂医保复字〔2020〕23号

民建广西区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区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家庭病床收治范围、延长服务时间的建议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均有家庭病床医疗待遇的制度设计。2014年2月,我区统一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医保家庭病床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明确:家庭病床适用于晚期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致瘫、骨折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等行动不便、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家庭病床每一治疗周期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治疗的患者须重新申请办理。2017年2月,我区统一全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明确,家庭病床的适用范围和治疗周期与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医保政策一致。

二、关于全区推广“职工医保”慢性病门诊统筹差异化支付制度的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第四十条明确,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和分级诊疗等实际情况,充分调研实施门诊特殊慢性病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差异化支付政策的可行性,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三、关于提高家庭病床医保限额的建议

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本地医保政策,因而各地家庭病床医保限额有所不同。目前,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医保家庭病床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天控制在150元以内,全区城乡居民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每人每天控制在60元以内。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各统筹地区的实际情况,适时探索实行全区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少因实行市级统筹造成地区间待遇的差异,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巡诊、检查、治疗等医疗费用测算,适时调整家庭病床医保支付限额。

非常感谢贵单位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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