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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3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19-06-12 16: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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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3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复字〔2019〕10号

何爱宁等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城乡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修改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情况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统一要求和部署,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区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暂行办法和配套文件”和“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施行情况的实际,于2018年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对城乡居民下半年参加医疗保险、居民与职工人员身份转换参保和享受待遇、新生儿参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异地门诊费用待遇、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医保基金支付计算、部分门诊慢性病种用药及输血等办法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二、关于所提生育不予支付范围建议的答复意见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主要依据:一是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二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三是诊断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有关费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四是我区依据参保个人的缴费水平,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尽可能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在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不分身份、不论病种,为每个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待遇。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基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会同其他职能部门深入基层加强调研,进一步研究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同时,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确保我区政策正确执行,努力解决城乡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和“病有所医”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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