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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19-06-13 16: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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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0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复字〔2019〕11号

李安洪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报销比例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医保扶贫倾斜政策情况

2017年以来,我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力支持精准扶贫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4号)、《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7〕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3 号)等一系列医保扶贫政策,为我区医保扶贫工作提供了遵循。主要措施有:一是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的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财政补助比例从60%提高到100%。二是取消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治疗的均提高报销比例5%。三是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均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给予支付。四是要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大病保险,落实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政策。五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治疗全区统一确定的29 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现有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累计提高10%。六是各市对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不含财政预拨下一年补助资金)支撑能力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地区,可用超过基金支撑能力3个月以上的结余基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给予基本医保二次报销。七是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等制度的综合补偿后,通过建立政府财政兜底保障机制,确保住院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实际报销达到80%,并没有因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乙、丙类药品降低了报销比例。

二、关于取消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费用分类报销建议的答复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跨统筹地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主要政策依据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规定:一是“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二是“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三是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各省在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的政策时,参照《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对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的规定是全国通用的做法。

下一步,我厅将紧紧围绕让农村贫困人口“不得病、少得病,看得上病、看得好病,看病更方便、更舒心”的工作目标,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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