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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0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19-06-14 17: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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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30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复字〔2019〕12号

黄慧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稳定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并保留医保账户余额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稳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建议答复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区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2018年自治区累计筹措资金213.08亿元,用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和待遇保障水平,并为城乡困难居民、特殊人群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助,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看病经济负担。您提出的稳定个人缴费标准政策的建议,目前我区难以实施,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中央对优化筹资结构健全稳定可持续的城乡医保基金筹资机制有明确要求。当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与待遇之间失衡问题明显,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结构中,80%左右来源于财政补助,财政负担过重,个人缴费占比过低,各方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为建立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的城乡医保基金筹资机制,《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6〕3号)明确提出“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为此,近年来,国家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不断优化筹资结构,适当提高个人分担份额,改善居民医保各方筹资比例,合理界定政府、个人在医保方面的责任。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以期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筹资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此外,要维持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应对当前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和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也必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水平,方能实现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

二是中央统一规定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制定的本地区个人缴费不得低于中央的规定,而我区当前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已是中央确定的最低标准。因此,如果中央调整个人缴费最低缴费标准,则我区必须要随着调整,已无稳定缴费标准的弹性。

目前中央正在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筹资机制,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中央反映。下一步,如中央出台新的政策,我区将按中央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基金承受能力情况,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以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家庭账户建议的答复

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取消家庭(个人)账户,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将有限的资金集中用于化解个人难以抵御门诊费用风险,目的是兼顾所有参保人员门诊医疗的需求,以扩大制度的受益面。而建立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不具有共济性。因此,将个人账户内置于基本医疗保险之中的做法不适合社会保险发展的趋势与规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门诊医疗统筹不建立家庭账户或个人账户。主要考虑为:

一是建立个人账户,严重削弱了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功能,损害了整个医保制度的保障能力。因为不论健康或患病,把钱分给每个人没有体现医疗保险多数人帮助少数人、有病才治疗、无病不治疗的共济性属性,将基金划入个人账户就会失去保险作用。

二是建立个人账户,居高不下的积累基金事实上在大幅贬值,大多数健康人群将有大量结余并归个人所有,造成基金大量滚存结余假象但无法统筹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大量结余就是前车之鉴。

此外,《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已经明确规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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