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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2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19-06-21 17: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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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42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复字〔2019〕18号 

谭建国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扩大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报销范围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我局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筹资标准和待遇

您提出的成效居民基本医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差距较大的问题,是由于缴费水平差异造成的。2019年,按照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财政补助52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最低人均缴费约为3346元。基本医疗保险遵循的是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参保人在参保的相应医保体系内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水平高,享受的报销比例也高。目前,在同一医保体系内不分身份、不论病种,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均已制定有相应的门诊慢性病管理政策,实行统一慢性病种,统一医保支付范围,按不同报销比例进行管理。

今后我们将在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为每个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完善的基本医疗服务待遇。

二、关于慢性病基本检查费等报销问题

您提出的将29种慢性病的基本检查项目费用纳入基金限额支付范围、提高居民医保报销比例的问题,需要视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经认真测算后研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职工医保基金由个人帐户基金(约1000元以上/年)和统筹基金组成;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门诊医疗统筹(200元/年)和统筹基金组成。对超出门诊慢性病统一支付范围的检查、治疗等费用,职工医保还可用个人帐户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超出门诊医疗统筹限额(200元/年)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支付。从我区医保基金结存量来看,将29种慢性病的基本检查项目费用纳入基金限额支付范围,有可能会出现增大医保基金支付压力,造成医保基金安全运行风险等问题。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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