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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4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19-08-23 17: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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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44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复字〔2019〕31号

蒋靖生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门诊特殊慢性病常用药物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机构改革以后,自治区医保局结合部门职能,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的问题,2019年4月,我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1号),一是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采购机制。明确我区短缺药品清单目录内的药品可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按直接挂网品种议价采购。短缺药品一经议定价格,不能随意涨价,或以各种理由不供货。二是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三是进一步完善药品配送管理。联合工信厅、药监部门,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保障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的监督,落实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对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药品生产、流通、配备、使用的全链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局除了牵头制定好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并监督实施外,还与各级医保、卫生健康、药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形成政策合力,各司其职稳定药品价格市场,共同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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