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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02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21-05-27 11: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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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2021002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桂医保复字〔2021〕20号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抓好全方位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的提案》,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局职能的问题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参考。

自治区医保局自组建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医保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一、周密部署,扎实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2019年11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申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43号),通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确定的试点城市和重点联系省份继续作为国家试点开展工作,其他省份每省新增1个符合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区推荐南宁市作为国家试点城市。

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正式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南宁市被正式列为国家试点城市。为加强对试点城市指导,掌握我区长期失能护理服务配套资源及长期失能人员情况,自治区医保局由局领导带队前往南宁、贺州等市开展实地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上报自治区人大;并组织人员赴上海、青岛、广州、成都等地学习第一批国家试点城市开展试点工作的经验,对各地筹资机制、保障范围、待遇给付、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面对面座谈交流和实地考察学习;同时我局还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授课培训,参加了国家医保局举办的两期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交流研讨会和培训班,与有关试点城市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讨,在此基础上,召集南宁市医保局对南宁市实施意见存在问题进行了反复商讨,指导南宁市按照国家医保局指示精神对实施意见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完善。

2021年1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经报国家局批准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目前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正稳步推进,截至4月底,全市受理失能评估申请381人,其中已评估192人,符合重度失能167人。受理定点护理机构申请65份,其中已现场核验47家,经综合评估符合准入条件41家,11家已完成长护险定点资格授予。5月13日,南宁市医保局组织召开了第二批预选定护理服务机构工作布置会, 进一步扩大列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范围。

二、优化流程,将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目前,按照我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已全面取消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直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协议合作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承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申请,通过组织评估、谈判协商、签订服务协议等环节,纳入协议管理实行联网结算。截至2020年底,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贺州、自治区本级等地共有24家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开通医保联网结算。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跟踪指导,根据国家部署进一步完善政策框架,确保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落地见效;加强横向交流,因地制宜建立完善的养老护理机制体制,统筹协调各方资源,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均衡发展。并积极配合你厅开展调研,持续完善广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推进广西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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