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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004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21-05-27 11: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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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20210004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桂医保复字〔2021〕19号

自治区总工会:

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提案》,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局职能的建议“增加生育津贴条款,进一步明确发放的资金来源,避免因扯皮导致生育女职工权益受到损害”问题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参考。

自治区医保局自组建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医保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实现了城乡、全民全覆盖,所有用人单位、个人参加医疗保险不存在制度障碍和政策障碍,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7号)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意见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因此,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地方制定的奖励假有关待遇问题,此前我区也向上级部门反映,2018年国家几部委联合下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意见明确要引导预期,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生育津贴要确保《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法定产假期限内的生育津贴支付。对于地方自行制定的生育奖励假问题,建议探索多渠道解决。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必须依法管理和使用。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配合你单位开展调研,研究完善《广西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确保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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