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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04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1-06-29 11: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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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02104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复字〔2021〕39号

周晓玲代表:

您提出的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已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2019年11月,我局出台《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3号),在全国各省区中率先建立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条件及程序进行了明确。今后,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将根据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按照机制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实施价格调整。

二、我区不断完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

2019年7月,印发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31号),允许符合设立条件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暂由全区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定价并开展服务和收费。近两年来,仅我局就分7批发放了168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代码,有力地促进了一部分新的诊疗项目及时进入临床,惠及百姓健康之福。

2020年12月,又印发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77号),最大限度简化了医疗机构申报流程并扩大实施范围,将临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三甲公立医疗机构扩大到全区二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此举将进一步促进医疗新技术更快进入临床应用。

三、我区正在开展规范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工作

今年我局已启动规范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工作,目前正在汇总、修订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同时征求相关部门及各级医疗机构意见,预计年内将出台《广西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部署,结合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规定,逐步理顺我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完善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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