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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23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1-06-29 11: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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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02123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复字〔2021〕38号

颜玮茹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加快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及医疗新技术立项并发布收费标准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已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2019年11月,我局出台《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3号),在全国各省区中率先建立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条件及程序进行了明确。今后,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将根据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按照机制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实施价格调整。

二、我区多次调整、修订了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一是两次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规范。2019年我局对109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规范,对其中部分项目的内涵进行修改补充,根据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的需要增加了部分项目的除外内容,还调整提高了部分项目的价格;2020年继续对105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规范,大幅增加了项目除外内容,支持和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

二是两次大范围调整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年3月,我局下发《关于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13号),调整提高了100项与新冠肺炎诊疗防控相关的呼吸、护理、病理、麻醉、中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年6月,我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出台《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2号),提高了550项体现医疗服务价值的手术、病理类等项目价格,同时对价格调升的项目中涉及儿科手术类的再提高20%。

三、我区不断完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极大便利了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

2019年7月,印发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31号),允许符合设立条件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暂由全区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定价并开展服务和收费。近两年来,仅我局就分7批发放了168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代码,有力地促进了一部分新的诊疗项目及时进入临床,惠及百姓健康之福。

2020年12月,又印发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77号),最大限度简化了医疗机构申报流程并扩大实施范围,将临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三甲公立医疗机构扩大到全区二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此举将进一步促进医疗新技术更快进入临床应用。

目前,我局正在汇总、修订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同时征求相关部门及各级医疗机构意见,预计年内将出台《广西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部署,结合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规定,逐步理顺我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完善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非常感谢您们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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