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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49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1-06-24 14: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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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02149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复字〔2021〕32号

王彩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组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中心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机构改革情况

2018年机构改革,我区按照改革“规定动作”,组建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副厅级机构,局机关设7个内设机构,其中基金监管处作为独立内设机构设置。市县按照改革要求,全部组建了医疗保障局,并通过内部调剂的方式,加强编制保障。机构改革后,全区做到区、市、县各级有机构、有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工作,形成了一贯到底、上下联动的医疗保障体系,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也得到有效加强。

事业机构方面,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设立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为自治区医保局管理的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职责上,明确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承担“综合管理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职责。市县参照自治区做法,基本都设立了医保经办机构,并明确了医保基金监管事务性工作职责。

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精干设置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规范事业单位设置条件和程序,避免无序增长。可通过职能调整等方式由现有机构承担的任务,不再新设事业单位承担。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有关精神,自治区机构编制的管理权限在自治区党委编委,机构设立和编制核定、增加应按程序进行动议、论证后专题报批。另外,根据机构编制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规定,市县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应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充分研究、动议、论证后,专题行文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三、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进展情况

中央和自治区高度重视医保基金监管工作,近年来,国家已出台《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多个文件,自治区医保局也按照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高度重视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但是关于医疗保障部门成立医保基金监管机构的问题,权限不在我局。自治区医保局自2018年11月成立以来,我们始终高度重视医保基金监管机构有关改革工作。为确保我区医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推进医疗保障系统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数据监测分析和应用管理水平,我们已多方努力向中组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编办以及各主管部门沟通和反映,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组建相应的医保基金监管机构,局主要领导还多次带队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编办以及各主管部门沟通交流意见和争取支持。

对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努力向中组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编办以及各主管部门反映和争取。

感谢您对广西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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