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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14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1-06-24 10: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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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02114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复字〔2021〕31号

覃燕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医保基金监管行政执法监管机构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是根据国家医保局、自治区医保局“三定”规定,医保基金监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均属医疗保障行政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按照党中央有关“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以及精简统一效能统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要求,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后,目前我区自治区、市、县三级均组建有医疗保障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医疗保障领域的基金监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行政职能应由现有行政机构即医疗保障局承担。

二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国家并未要求各地新建医保基金监管或执法机构,而是明确指导各地主要通过医疗保障行政机构加强自身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基金监管制度机制,实施跨部门协同监管以及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强化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开展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为此,除党中央有统一改革部署或明确政策规定外,自治区不宜组织各地另外增设医保基金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以免党政机构资源重复建设。

三是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机构编制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动议本地区本部门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按照规定程序专题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如柳州市等个别市县认为本地区医疗保障机构编制配置与当前工作开展不相适应的,可以由市县医疗保障局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经充分研究、动议、论证等程序,专题行文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即可。

四是关于医疗保障部门成立医保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或监管机构的问题,权限不在我局。自治区医保局自2018年11月成立以来,我们始终高度重视医保基金监管机构有关改革工作。为确保我区医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推进医疗保障系统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数据监测分析和应用管理水平,我们已多方努力向中组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编办以及各主管部门沟通和反映,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组建相应的医保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或监管机构,局主要领导还多次带队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编办以及各主管部门沟通交流意见和争取支持。

对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努力向中组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编办以及各主管部门反映和争取。

感谢您对广西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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