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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54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1-06-24 08: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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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02154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复字〔2021〕30号

王媛媛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保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变以及加大药品报销种类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基层门诊药品医保报销种类太少的建议

目前,广西医保药品目录共有药品3860种,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共有药品3022种,覆盖了神经、心脑血管、消化、呼吸、血液等各系统常见慢性疾病。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均可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备药,医保部门并未限定基层医疗机构的备药数量。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药品目录动态调整要求,做好医保药品目录的落地实施工作,更好地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反映基层医疗机构由于受基本药物备药、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等数量限制,导致的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不足问题。

二、关于解决医保缴费逐年上升的建议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区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2020年自治区累计筹措资金231.72亿元,用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和待遇保障水平,并为城乡困难居民、特殊人群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助,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看病经济负担。你们提出的解决医保缴费逐年上升的建议,目前我区难以实施,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国家对优化筹资结构、健全稳定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机制有明确要求。当前,城乡居民医保筹资与待遇之间失衡问题明显,在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结构中,80%左右来源于财政补助,财政负担过重,个人缴费占比过低,各方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为建立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机制,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6〕3号),明确提出“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为此,近年来,国家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不断优化筹资结构,适当提高个人分担份额,改善城乡居民医保各方筹资比例,合理界定政府、个人在医保方面的责任。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以期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筹资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此外,要维持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应对当前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也必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水平,方能实现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

二是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制定最低筹资标准,各省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目前我区执行的缴费标准已是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且个人缴费标准为上年最低标准。因此,如果国家调整个人缴费最低缴费标准,则我区必须要随着调整,已无降低或稳定医保缴费标准的弹性。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筹资机制,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国家反映。下一步,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我区将按国家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基金承受能力情况,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以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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