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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289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的函

2021-04-28 12: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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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021289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的函

桂医保复字〔2021〕8号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张玲燕等4位代表提出了关于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相关规定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自治区医保局自组建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医保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形成了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了城乡、全民全覆盖,所有用人单位、个人参加医疗保险不存在制度障碍和政策障碍,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和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先行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我局将积极配合你院开展调研,研究完善畅通的府院沟通协调机制及破产处置府院联动相关规定,确保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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